男子为境外客户提供有偿咨询,透露其所在公司商业秘密获利2760元,被发现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4月2日,最高检发布6件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涵盖芯片制造、三维智图软件、生物科研试剂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其中部分涉及我国“卡脖子”技术。《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入选典型案例。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性质认定、软件技术措施保护、技术调查官运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办案参考价值。下一步,最高检将持续聚焦高科技原始创新、前沿技术领域,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更好地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上述案例案情显示,某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集成电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对其“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张某在某公司担任研发部工艺整合工程师,负责某技术中段工艺开发,配合工艺部门设定工艺参数、优化工艺过程等,有条件接触知悉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张某签署了《劳动合同》《机密信息保护、竞业限制等其他相关义务履行同意书》《某公司及分、子公司保密义务重点提示》《离职保密承诺书》等,承诺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
2022年10月10日,张某违反上述约定,在明知咨询方包括多个境外客户的情况下,仍为上述对象提供有偿咨询,透露关于某公司在“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利人民币2760元。某公司主张的“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两个秘密点,在2022年10月10日之前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2023年11月1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张某到案。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最高检介绍,2023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侦查机关接到线索通报,发现张某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依法对其立案侦查。经商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建议侦查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分析研判张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系境外人员仍非法提供某公司商业秘密等影响案件定性的主要问题。二是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建议侦查机关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方向进行侦查。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2024年5月22日,侦查机关以张某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杭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张某及其辩护人提交材料拟证明鉴定机构认定的三个秘密点均已公开。经审查,检察机关要求查新机构重新检索,最终结合张某提交的材料以及查新报告,将原本认定构成“不为公众知悉”的三个秘密点修改为两个秘密点,剔除已公开的“公司主要机台设备的供应商及多元化等信息”。
二是积极推动认罪认罚。张某认识到自身过错及行为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全部退出违法所得,体现其悔罪态度。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深入了解案件发生背景、行为危害后果、保密措施等,在提起公诉后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公司完善规章制度,弥补保密管理等方面的疏漏。
2024年12月3日,杭州市检察院以张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025年5月28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张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阐述本案的典型意义时表示,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的领军企业肩负科技创新和国际竞争的战略任务,面临被境外机构通过商业咨询等方式刺探商业秘密的风险。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厘清正常咨询业务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之间的界限。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关于涉案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等供述和辩解,剔除通过公开途径能够获知的信息,准确界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就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商业咨询系向境外机构提供商业秘密的问题,结合当事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咨询协议、境外客户信息等证据材料准确认定。针对被害单位保密制度、管理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弥补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漏洞。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