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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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对其自有产权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安装充电桩系业主合理行使物权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合理需求负有配合义务。但实践中,物业常以“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小区管理、占用公共资源”等为由,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引发大量业主与物业的纠纷。
那么,业主为自有车辆充电在车位装充电桩,物业能否拒绝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陈某某诉珠海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1.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2.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陈某某通过《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获得涉案车位的合法使用权。陈某某与珠海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某小区地下停车位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就涉案车位成立物业服务关系,珠海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应依法为陈某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陈某某请求珠海某物业公司在涉案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文件(包括《关于陈某某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和《关于陈某某安装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的许可意见》)上盖章并协助其办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手续,以便南方电网供电局在涉案车位为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判决予以支持。
至于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定。珠海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本案中,陈某某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也未有证据证明影响到其他业主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对其车位的合理使用范围。对珠海某物业公司基于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安装充电桩而不协助陈某某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的辩称,该院不予采信。
周军律师提醒,根据物权保护原则和物业服务职责,业主在自有合法专用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遇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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