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燕公子
是人都会犯错。
一旦哪个机构或者组织以0错误率为追求目标,那么更大更多的错误势必会随之而来。
2026年3月29日,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的一则通报引发广泛关注: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史某辉申请国家赔偿被依法中止办理”一事展开调查核实。
通报写得比较笼统,这里先给大家一个一句话省流版全过程,看了就知道有多么炸裂——女子被羁押821天后无罪释放,申请国赔13天被叫停,并再次立案。
该女子名叫史玉辉,41岁,河南洛阳人,一个单亲妈妈,曾在海南担任担任儋州市清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2021年8月23日下午,她正在海南儋州的办公室里上班,几名刑警突然闯入,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直接将她铐走。
据报道,当时在几十公里外的昌江县公安局的审讯室里,警察告诉她:“说得我们满意了,就放你回家;说得不满意了,让你牢底坐穿。”
讯问的内容都与她的老板有关——“他们问我,‘你老板(陈吉镇)有没有给人送钱’,我说‘没有’,之后他们就把我关在那里,坐了一晚上。”
“第二天早上又开始讯问,我就说‘跟老板出去吃过几次饭,买过几次单’。”
很快,她被拘留并送到了看守所,她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直到看到羁押单,才知道罪名是“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开庭的时候,公诉人给出的证据有二:一是老板有块地用来盖学校了,让她去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局递交材料。二是她跟老板微信聊天“很愉悦”,帮老板买过几次单。
2023年,在看守所已经被羁押了两年多的史玉辉向法院写了申诉信,后被下发取保候审决定。2023年10月23日,史玉辉被三亚市第二看守所释放,此时距她被逮捕整整821天。
2025年5月23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终于认定证据不足,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同年8月,检察机关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同意赔偿她的损失。
然而,赔偿程序启动仅13天,一纸通知书让一切戛然而止:昌江县公安局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由,对她重新立案侦查,赔偿中止。
问题是,这个“骗取银行贷款”的案子,在刚刚审结的涉黑案判决中,法院已经明确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没有构成犯罪”。
这里就要说到一个经典的法律原则:“一事不再理”。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指的是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后,不得再进行审理和处罚。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如果允许对同一行为反复立案侦查,司法程序将陷入无限循环,公民权利保障将形同虚设。
那么问题来了:这次重新立案,到底是因为发现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还是仅仅因为——不想赔那笔国家赔偿?
如果是前者,那应当有扎实的新材料支撑;如果是后者,那就是典型的“换条罪名继续追”,本质上还是针对同一个事实做出再次立案。
史玉辉说,从9月12日立案至今,没有任何人找她询问、调查过。她主动联系民警,才知道案由是“骗取海南银行2000万贷款”。
警方一位叶队长在电话里告诉她:“重新立案的证据就是检察院给我们提供的这些证据材料。”也就是说,用的还是原来的那套材料。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象,其实也很好理解。
一个机构如果以“零错误”为目标,那么它早晚会以犯更大的错来掩盖前面的错。因为承认一个错误,意味着要承受巨大的代价——责任追究、公众质疑,甚至影响整个系统的“数据”。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曾在一篇文章中犀利指出:无罪判决率的抑制性考核,导致无罪判决被人为抑制,损害了被告人权利,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考核一旦与“数据”挂钩,办案人员就可能实施策略化行为,甚至让程序变成“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今天,我们的认罪认罚率超过90%,无罪判决率低于千分之一。这固然是一个很拿得出手的数据,但说实话,更能让人感到心安的,是我们的司法敢承认自己犯了错。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有过则改,皆大欢喜,有过硬要说无过,那么最后哭的只能是无辜的冤屈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