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的起草坚持严密法网。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通过修改《解释》,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污染物范围,以及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扩展,以统一法律适用,有力惩治、震慑相关犯罪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需求,《修改决定》对《解释》原有从宽处罚条款进一步优化完善,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可以从宽处罚的酌定情形,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进一步确保案件裁判效果。
《修改决定》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进行了调整。《修改决定》从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出发,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明确了构成本项入罪情形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本项入罪情形下排放污染物的新种类。同时,删除“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以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改决定》将《解释》第六条修改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从而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一个单独因素,以更好地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
《修改决定》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及全链条打击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此外,配合前述修改对其他条款进行了技术性修改。(工人日报客户端 卢越)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