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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迎来一个极具信号意义的时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及一起典型案例:两名青年恶意“人肉开盒”,非法获取并散布他人隐私信息,被依法定罪判刑。

这一写入报告的案例,揭开了此前备受关注的虚拟偶像“开盒案”细节。就读博士赵某与大三学生成某某,仅因不满虚拟偶像的流量分配,便伙同境外人员非法获取两名配音演员的个人信息。他们在境外社交平台建群,肆意发布被害人的行踪轨迹、就医记录等核心隐私,导致被害人遭受线上线下双重侵扰,均患上抑郁症。更触目惊心的是,该群组随后发展成庞大的网络暴力集散地,累计“开盒”受害者达三千余人,群组成员账号累计超过3万 。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赵某、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开盒挂人”是传统网络暴力的“迭代升级”,涉及信息搜集、传播、骚扰等多个链条,利用“手机墙”、AI伪造等新型手段加剧了隐蔽性 。此次写入报告,标志着司法态度已从过去的专项整治,正式升级为对新型网络暴力犯罪的常态化、专业化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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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定罪的核心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这个罪名在实践中有个别称叫“网络空间管理罪”。很多人误以为只有直接动手“人肉”才算犯罪,但该法条打击的是“组织平台”与“发酵环境”。只要行为人设立群组、通讯渠道,目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如发布他人隐私、组织网暴),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构成了该罪。

在本案中,赵某和成某某不仅仅是自己看了这些隐私信息,更在境外平台设立群组,把被害人的行踪、病历当成“饲料”投喂给群里的3万多个账号。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群组账号数累计达到3000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他们不仅超额达标,且通过这个群,间接导致三千多名无辜者被“开盒”。法院没有选择较轻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是选择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则是在打击这种“聚众施暴”的线上场所。

这警示所有人:在网络上,如果你建了一个群,群里每天都在“挂人”、“开盒”,哪怕你本人没去偷那些信息,作为群主和管理员,也需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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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肉开盒”写入最高法报告,释放的法治信号极其清晰:网络暴力的治理已经迈过了“诉诸道德”和“专项整治”的阶段,进入了“刑事严惩常态化”的新周期。

过去,有些人利用“法不责众”的心理,躲在匿名ID背后肆意妄为。而赵某和成某某的案例证明,司法机关已经具备穿透网络匿名面纱、梳理黑灰产业链、并对组织者进行精准打击的能力。这不仅是给受害者的交代,更是对全社会的一堂法治公开课:当你把别人的隐私当成“娱乐的盒子”打开时,你为自己打开的,很可能是通往监狱的“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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