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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为逃避责任,会将诈骗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给他人,导致被害人财产难以直接追回。此时,被害人常困惑: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接受财物的第三人返还?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教授指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他人返还,相关财产的追回应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追缴方式解决。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诈骗财物的处置优先适用刑事追缴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 号),被告人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他人,若第三人存在明知是诈骗财物、无偿取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等四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缴;若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则不予追缴。该规定清晰划定了诈骗财物的处置路径,即由司法机关通过刑事程序认定是否追缴,而非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 年)重申上述追赃规则,即善意取得的核心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善意,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不知是赃款、支付合理对价、完成合法交付、登记。

其次,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且难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七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货币作为特殊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被害人难以证明第三人取得的财物源于诈骗款,且资金流向的查明需依托刑事侦查手段,脱离生效刑事判决,民事诉讼中难以获取关键证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规定,受害人就同一犯罪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其民事权利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解决。若允许被害人就同一笔诈骗财物另行起诉第三人,不仅会增加诉累,还可能出现刑民裁判冲突,浪费司法资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三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司法机关不予追缴,被害人无权要求其返还,该部分损失需通过向被告人追缴、责令退赔弥补。若经司法机关追缴后仍有损失,被害人也无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待被告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通过刑事判决执行程序继续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