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黄某从某二手车商处购买了一辆兰博基尼LP700-4跑车,在使用了4年后,黄某发现这辆兰博基尼跑车在销售时被故意隐瞒存在诸多维修换件的情况,以次充好,遂将二手车商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二手车商退车,同时赔偿黄某损失90万元,二手车商不服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二手车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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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月,黄某花410万元从某二手车商处购买了一辆兰博基尼LP700-4跑车,并在当年3月完成车辆变更登记。2022年,黄某认为二手车商制假造假,且销售案涉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的诸多维修换件事实,以次充好,对其进行了重大欺诈,提出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查明的事实,无法确认二手车商在出售之前知晓该情况,从而推定被告的二手车商存在刻意隐瞒,诱使原告作出错误判断的欺诈行为,但该行为确认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作为销售方,仅听从中间人陈述,却不对自己出售的车辆尽到更为详尽的检测,导致未能准确向原告告知案涉车辆的全部情况,存在重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退车,同时二手车商需赔偿黄某90万元。
二手车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显示,二手车商方认为,一审判决已经判决了双返以及90万赔偿,未考虑车辆的使用费用及五年的贬值费用,既不符合逻辑也有违公平原则。此外,一审判决既然在双返同时判决了损失赔偿,亦应考虑黄某对车辆的占用费用。经通过市场化询价,案涉车辆日租金在5000元左右,对五年来的占用费用,亦应判决黄某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在前诉黄某起诉二手车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中,生效判决明确表述“综合某公司的过错程度、案涉车辆的市场价值、黄某使用时长等因素,酌定某公司赔偿黄某90万元并无不当”可以看出,前案判决在计算某公司应赔偿金额时考虑“使用时长”并据此酌减赔偿额。
综合各项,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手车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张寻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