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9年,甲公司将一套位于丰台区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出售给职工老周,售价2.7万余元,使用老周工龄折抵,房屋登记在老周名下。老周与其妻共育七子。
原告张女士、小周(老周四子的妻女)称:
一号房屋实为老周四子与次子各出资50%,借用父亲名义购买;
购房后由两兄弟家庭分别居住、分摊水电暖费用,并各自装修;
因兄弟关系和睦,未签书面协议;
单位曾于2006年出具《证明》,称“房屋由四子购买”;
现要求确认借名关系有效,并将房屋50%份额过户至四子继承人名下。
其他子女坚决反对,称:
房屋是父母福利分房+房改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子、次子仅是“暂住”,出资实为租金或家庭内部支持;
单位《证明》与原始购房合同矛盾,且未经父母确认;
父亲留有遗嘱,明确将房产份额留给次子。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确认借名关系,亦不支持过户。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改房权属以登记和工龄使用为准:
一号房屋系以老周名义、使用其工龄购买,依法属于老周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借名买房”需证明双方合意,仅有出资不够: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老周曾同意代持,所谓“口头协议”无佐证。
单位《证明》效力不足:
该证明内容与1999年购房协议(买方为老周)直接冲突,且非权属确认文件,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
共同居住、分摊费用≠共有产权:
家庭成员同住、分担生活成本是常见亲情安排,不能反推存在权属分割约定。
举证责任在原告,证据链断裂即败诉:
在全体被告否认、无书面协议、无父母确认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无法成立。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房改房 + 多子女 + 出资混同 + 无协议”纠纷,我们成功守住遗产的关键在于:
锚定“房改房”属性:强调工龄使用、夫妻共有、单位分配三大特征,切断“个人出资=个人产权”逻辑;
瓦解《证明》效力:指出其仅为补办材料用途,非权属确认,且与原始合同矛盾;
区分“居住权”与“所有权”:长期居住、装修、缴费均属使用权范畴,不产生物权变动;
利用“全体继承人一致否认”:形成强大抗辩合力,削弱原告孤立主张的可信度。
重要提醒:
房改房借名风险大!因其与身份、工龄、婚姻紧密绑定;
亲属间房产安排必须书面化,哪怕亲父子也需白纸黑字;
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替代产权登记;
多子女家庭更需提前确权,避免父母去世后陷入混战。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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