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 | 燕大元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WOMEN’S DAY

在金斯伯格就学的年代,大学只招收固定数量的女生,因此招生门槛更高——用金斯伯格的话来说,“女生要比男生们聪明很多”。但限于种种因素,她们往往不会展现出自己的智慧。即使被问到为什么选择本专业就读,女生往往只会——或,只能——回答:希望在(几乎都是异性的)校园里找到未来的伴侣,或者希望能与从事本专业的伴侣有更多的话题。在金斯伯格在哈佛法学院就读期间,曾推动哈佛法学院录取女生的法学院院长格里斯沃尔德向女学生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她们要如何正当化自己占据了一个本应属于男生的法学院席位?

微妙的矛盾更多。比如法学院的女生是“孤独又奇异的存在”,又如女学生不得单独进入某些阅览室,以及教授可能会在课上公开打断女学生说道“女人才感觉,男人都思考”。尽管金斯伯格的智慧过人,她仍然在求职时屡屡受挫——“她身上有着律所很不喜欢的三大特点:她是女人,她是一个四岁孩子的母亲,而且她是犹太人。”

但金斯伯格还是做到了。在教授的担保下,她成为了时任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法官的助理,各大律所都开始欢迎她的加入;她与布鲁泽列斯合著了《瑞典民事诉讼法》,后来又成为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第一位被授予终身教职的女性教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金斯伯格就学的年代,大学只招收固定数量的女生,因此招生门槛更高——用金斯伯格的话来说,“女生要比男生们聪明很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里德诉里德案”是金斯伯格第一次向最高法院提交辩护状的案件。当时,爱达荷州的法律规定男性相较于女性拥有处理遗产的优先权;这件案件中,里德长期对其妻子实行暴力,后又抛弃家庭出走,但当他们的儿子自杀后,按照法律规定,里德因为其性别而拥有处理儿子遗产的权利。在辩护状中,金斯伯格写道:

“……不考虑个人能力差异,仅基于性别而要求女性从属于男性,该法案的区别对待构成了需进行严格司法审查的‘可疑分类’。……其他少数团体得以通过‘可疑分类’条例逐渐向着法律中的平等地位前进着,但女性却因为缺乏在立法和制定政策领域的充分代表权,也无足够的政治力量,因而难以改变女性群体在社会中和法律上被歧视对待的境遇。”——金斯伯格在这里引用的概念是,历史上受到过歧视的少数群体理应得到法院更充分的保护。

“男女的生理差异与处理遗产能力的高低毫无关联。爱达荷州为了行政上方便的考虑而在遗产处理者的竞争中把女性排除在外。……那些组织女性充分参与政治、商业和经济领域的法律常常被描绘为‘保护女性’或是为女性着想。……女性看似是被捧在高台上细心呵护,但细看之下却是被关在了伪装成高台的牢笼之中。”

坦白说,把里德案诉到最高法院存在巨大风险:如果最高法院还没有做好推翻女性作为二等公民判例的准备,里德案可能会使最高法院在这条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事实上,尽管最高法院判决里德的妻子莎莉赢得诉讼(这也是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废除基于性别而区别对待的法律),但判决书中的论理过程十分模糊,且未能确立起一条有关性别歧视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并没有回答那个更重要的问题,即是否大多数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都是违宪的。

十四个月后,金斯伯格在“弗朗蒂罗诉理查森案”中重提里德案。由于空军中尉弗朗蒂罗是女性,政府拒绝为其丈夫提供军官配偶应得的住房和医疗福利。在这一次的辩护中,金斯伯格指出,上述两次案件所参照的法律都建立在“同样的性别刻板印象上,即男性是独立的个体,而女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男性的附庸,并且他们无需承担养家责任。”理论上说,金斯伯格再次获得了胜利,但大法官们仍未将法律违宪与基于性别的区分对待联系在一起。

几年间,金斯伯格还为关于怀孕女性、少数族裔女性的堕胎权,以及女性陪审员所应承担义务等案件在最高法院进行过辩护。她曾经描述一个案件“有点令人难堪”,指的是俄克拉荷马州法律规定女性在十八岁即可购买淡啤酒,而男性的年龄要求则为二十一岁。此案最终竟然成为了里程碑式的案件——最高法院终于在该案中确立了以“中度审查标准”来对基于性别区别对待的法律进行审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981年,经罗纳德·里根提名,桑德拉·戴·欧康纳成为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而多年来抗议称如果有女性大法官加入就辞职的男性大法官无一辞职。十二年后,金斯伯格被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现在她得以在判决书中引用自己做律师时胜诉的案子,比如在她撰写的“美利坚合众国诉弗吉尼亚案”判决书中,她又一次引用了那个著名的“里德诉里德案”。“美利坚合众国诉弗吉尼亚案”是联邦政府提出的对弗吉尼亚军事学院(由公共资金支持)拒绝招收女性一事的质疑。以七比一(一位大法官因家事主动回避)投票通过后,金斯伯格在判决书中写道,“自‘里德案’之后,我院不断重申,法律或政府政策不得以性别为由妨碍女性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其中包括依照个人才干与能力追求事业、取得成功、参与社会活动并为之做出贡献的权利,否则制定该法律政策的联邦或州政府都将与宪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相违背。”

同篇判决书中,金斯伯格写道,“我国宪法发展历史中一个重要部分……是把宪法权利延伸到那些曾经被忽视或被排除在外的人身上。弗吉尼亚军事学院的案例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对于‘我们人民’意义外延的理解。”她说她对宪法的理解也是一种原旨主义——平等早就写在宪法中,只是社会需要发展到可以理解这种平等。

人们一向认为金斯伯格是一位“温顺谦恭”、优雅平和的大法官;多年以来她的确如此。她似乎显得不够“激进”,更倾向于以合作的方式解决问题,就像她主张的那样:“为你在乎的事情抗争,但要以一种能够吸引同盟的方式来进行。”她认为人不可能一下子就接受一个观念,“社会变革需要逐步累积、循序渐进。真正的、可持续的改变需要一步一个脚印才会发生。”——正因此,她推动变革的历程相对而言显得更加温和与严谨。早在1985年,她就这样描述自己:“我不认为自己是什么伟大的异见者,我更倾向于换位思考,哪怕这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妥协。”

然而,自从最高法院的4:1:4的平衡被打破起,人们看见了另一个金斯伯格。这样的她斗志昂扬,异议意见书的措辞有时激烈、愤怒,甚至曾经指出现任最高法院的组成“已与我们上一回考虑限制堕胎的法规时不尽相同了”——这一表述出于“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的异议意见书,这个案件挑战的是联邦“部分分娩堕胎术”禁令。肯尼迪作为多数大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提出,堕胎禁令的一个理由是保护反复无常的女性,以免她们后悔自己的决定,并保护她们不受医生的欺骗;通过禁止这种方式、或禁止所有晚期堕胎,他认为女性甚至可以被说服完全不进行堕胎。金斯伯格说,肯尼迪想象的是一位“后悔自己决定的可怜小女人”,而“最高法院的使命是定义何为公民自由,这包括了所有公民,而不是表达大法官个人持有的道德观。”

近年金斯伯格还对许多案件发表了异议,包括削弱《选举权法》中禁止种族歧视的部分(“谢尔比县诉霍尔德案”,金斯伯格在对此案判决的异议意见书中有个经典的比喻:“在审查制度正发挥作用时废除它,就像因为在暴风雨中没有淋湿而扔掉雨伞一样可笑。”)、公司所有者可以因为自己的宗教信仰而不为员工提供避孕医疗保障(“伯维尔诉好必来案”)、沃尔玛公司的一百五十万女性员工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向公司提起诉讼(“沃尔玛诉杜克斯案”),以及误判他人死刑的检察官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康尼克诉汤普森案”)。频繁的异议代表着金斯伯格输掉了许多次投票,而判决结果令她无法忍受。在这样一个充满变数、危机四起的时刻,她依然奋战在前线,捍卫她对公正平等的坚持,——就像她过去几十年所做的那样。

人们常说,“You can't spell Truth without Ruth” (“不鲁思,无真相”),以表达对金斯伯格的赞美和感谢。

在遥远的中国,面对着完全不同的司法结构,我们为什么需要了解这位老太太的生平?

因为,在金斯伯格壮阔的人生下,隐藏着一副更加壮阔的女性权益发展图景——想要上军校的女性,想要同工同酬的女性,想要获得保障的家庭主夫……金斯伯格改变的,不仅是这些个体的命运,更是其背后整个司法界和社会的进步

女性权益,从不是轻易得到的,而是通过一代代女性的付出和争取,艰难地获得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正如《RBG》传记中的章节名所说:“不要让他们拖你的后腿,伸手去够星空。

前路总是未卜的,但金斯伯格告诉她的继任者们,

“无论如何,希望永存。今天输了,明天还有希望。”

致敬所有温柔的正义

女神节快乐

点击进入下方小程序

获取专属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