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女士与李大哥、李二哥、李三姐系同胞兄妹。2005年,父亲所在单位甲报社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即“一号房屋”)。因父母已有住房,且李女士正有购房需求,遂与父母商定:由李女士全额出资,以父亲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产权归李女士所有,待政策允许时再过户。母亲当时在场并同意。
李女士随后支付全部购房款、维修基金等共计74万余元,并持有购房合同及父亲2007年亲笔书写的《证明书》,明确写明:“此房实为三女李女士购买,是产权所有人”。
2008年,一号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央产房,始终无法上市交易或过户。2014年父亲去世后,兄妹四人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
经A号、B号生效判决确认:一号房屋属于父母遗产,由四子女各继承1/4份额。法院认为,即便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也因房屋性质限制无法确权给李女士。
此后,李三姐将其1/4份额转让给李女士,李女士实际持有1/2份额。但李女士仍起诉李大哥、李二哥,要求:
返还其支付的全部购房款74万余元;
赔偿房价上涨导致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李大哥、李二哥辩称:购房系全家集资,且房屋长期出租,租金已退还各方出资,李女士无权再索要款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李大哥、李二哥各自返还李女士186,694.68元(即746,478.7元的1/4);
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李女士要求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未被否认,但无法确权:
生效判决已认定一号房屋为遗产,李女士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其实际出资事实成立,该出资应视为对被继承人(父亲)的债权。
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李女士的出资构成父亲生前债务,其他继承人应按所继承份额比例返还。
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因房屋性质特殊(央产经适房),自始不具备过户条件,李女士对无法取得产权应有合理预期,房价上涨损失不属于可赔偿范围。
家庭内部集资抗辩不成立:
被告虽称系共同出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李女士为主要出资人的事实,且《证明书》佐证了借名合意。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的关键在于转换诉讼策略:
在确权之路被政策堵死之后,我们果断转向“债权追偿”路径,成功将出资款从“沉没成本”转化为“可执行债权”。
核心策略有三:
固定出资证据链:银行流水、收据、父亲亲笔证明形成完整闭环;
援引继承法债务清偿规则:巧妙利用“继承需清债”原则,绕过物权障碍;
促成份额转让:通过与李三姐协议,提升李女士权益比例,增强谈判与诉讼地位。
此案警示:借名购买央产房、经适房风险极高!即使有书面证明、全额出资、家人认可,只要房屋性质受限,就可能“钱房两空”。务必在购房前咨询专业借名买房律师,评估政策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