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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

现实中,部分涉案人员家属因急于让亲属获得取保候审,轻信声称“有关系”的中间人,委托其办理取保事宜,一旦遭遇诈骗、取保目的未实现,往往会引发“中间人是否需要退钱”的纠纷。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教授指出,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疑问是:委托中间人“找关系”办理取保这一违法事项所形成的委托关系是否有效?若取保目的未实现且遭遇诈骗,中间人收取的费用是否应当退还?

首先,委托合同的效力是认定中间人是否需退钱的前提。根据《民法典》规定,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必须满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核心条件。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任何试图通过“找关系、打点”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取保的行为,均违反司法公正原则,损害国家司法秩序,违背公序良俗。

此类案件中,家属与中间人达成的委托合意,本质是通过支付高额费用,让中间人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程序,为不符合取保条件的涉案人员办理取保,该委托内容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委托合同自始无效。需明确的是,合同无效的核心原因是委托内容本身违法,而非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即便不存在诈骗,此类“找关系”办理取保的委托合同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这是认定款项返还的基础前提。同时需注意,用于“找关系”的钱款属于不法请托款,本质是试图干预司法公正,这一特性也会影响款项返还的认定。

其次,合同无效后,中间人是否需退钱,关键看其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占有相关款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则是此类纠纷款项返还的核心依据,但结合取保请托的特殊性,需结合不法请托款的性质综合判断。

实践中,中间人若明知委托事项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却积极促成委托关系、协助转交款项,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家属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关联,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款项返还及相应赔偿责任。尤其在遭遇诈骗的情形下,若中间人明知第三人无能力办理取保、意图诈骗,仍协助促成委托、转交款项,可能构成诈骗共犯,需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返还责任;若中间人不明知第三人诈骗,但因自身过错促成委托,仍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即在第三人无法返还时,对未返还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即便款项最终转交他人,中间人作为委托关系的直接相对方,若无法证明款项已合理支出或无法追回,仍需承担相应返还责任。但需注意,若钱款已用于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能被依法追缴没收,无法返还家属。

此外,家属自身的过错会影响款项返还的比例,甚至可能丧失返还请求权。家属明知涉案人员是否符合取保条件需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却试图通过“找关系”的不正当方式规避法律程序,忽视司法公正和法律规定,对委托合同无效及自身财产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家属的过错会适当减轻中间人的返还责任,这既体现了法律对不正当委托行为的否定,也彰显了公平原则。更需警惕的是,家属试图通过不法手段办理取保的行为,本身可能涉嫌行贿等违法犯罪,不仅可能无法追回钱款,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且此类不法请托款在司法实践中多被追缴没收,而非返还家属。

需特别明确的是,刑事犯罪不免除民事返还责任。即便实施诈骗的第三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中间人若因自身过错导致家属财产受损,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返还义务,这体现了“侵权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的法理,保障家属的民事权利救济途径。

综上,委托中间人“找关系”办理取保被骗,中间人是否需要退钱,核心取决于三点:一是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间人取得的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原则上应返还,但不法请托款可能被依法没收;二是中间人自身过错程度,过错越重,返还责任越重,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三是家属自身过错可减轻中间人的返还责任,严重时可能丧失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