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5日讯近日,四川德阳的魏先生反映,他于数月前因接待需要,在广汉市广盛昌食品经营部花费30.8万元购买了两件共12瓶“50年茅台酒”。后来在宴请过程中,因口感不对,1瓶送检被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5瓶被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与公司产品特征不相符”。虽然手握鉴定报告,商家当初还书面承诺“假一赔十”,但魏先生的维权过程并不顺利。“我也不说要他假一赔十,只要求他们把这送检的6瓶酒退一赔三。但现在他们只愿意退一赔一,或者拿点老酒来给我抵。万一拿来的又是假的,又会惹麻烦。”面对魏先生,该店两位负责人祝某和王某也是一肚子苦水,因当时魏先生急需两件,他们是临时从外地供货商——兴华丰明洋酒水经营部调配的货。“我们也只是中间商,挣了点差价,没想到惹出这么大的事。”祝某强调,事发后他们也在积极与上家明洋酒水沟通,对方也曾派人来协商过两次,但因赔偿金额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目前,广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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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曲涵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魏先生与广盛昌经营部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送检第三方机构鉴定结论以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广盛昌经营部向魏先生出售的白酒为假酒。如果广盛昌经营部在销售时明知是假酒而标榜为正品,或者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其已尽到查验义务,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欺诈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误导”。只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官方鉴定结果确认为假,且卖家无法证明自己也是被上游供应商欺骗,通常即被认定为欺诈。尽管卖家辩称自己是“中间商”、不知情,但这也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后者追偿。这意味着,无论货从何来、销售商是否知情,作为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广盛昌经营部都必须首先对魏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其与上家“明洋酒水”的纠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对抗消费者的理由。

其次,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标准。广盛昌经营部出售的白酒系假酒,当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其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尽到查验义务,并且也作出了“退一赔十”的承诺,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魏先生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退一赔十,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其主动让步要求“退一赔三”,是在综合考量诉讼风险和时间成本后提出的合理诉求。而经营部提出的“退一赔一”或以老酒置换,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也无法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和维权成本。

最后提醒大家,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购买食品后应保留好购物凭证,善用官方防伪查询等验证手段,发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勇于依法维权;对经营者而言,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确保所售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法律对“应当知道而未知”的懈怠行为同样会施以严厉惩罚。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