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96,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1、贾某某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案例之二。
2、被告人贾某某,男,17岁,上海市长宁区。
3、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贾某某虚报年龄,化名“贾某一”,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为幌子,诱骗18名被害人在“分期乐”等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者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网商贷”“美团借贷”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39万。案发后,贾某某被抓获,家属全额退脏且获得被害人谅解。
4、长宁区法院判决贾某某诈骗罪3年、缓刑3年,罚金3万,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网吧、酒吧,禁止每日22时后夜不归宿。
5、司法观点,人民法院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判前社会调查,判中法庭教育,判后回访等多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色工作机制。调查发现未成年人贾某某原家庭结构完整,初中时曾获得省奥数第四名和全国奥数铜奖,但初二时因为父母闹离婚选择辍学,后独自在上海居住生活,靠参加电竞比赛为生,在此期间,父母平时忙于生计,监护的缺失,导致贾某某法律意识淡薄、金钱观的错误以及自控能力不足是贾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案发后,贾某某和父母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赔各被害人,人民法院又联系贾某某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对贾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经综合考量,对贾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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