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关注@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近日,“3个男子用血包碰瓷17位老人”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黄山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戴某、刘某、潘某三人结成团伙,流窜于安徽黄山、江西景德镇等地,专门针对骑三轮车、电瓶车的老年人实施碰瓷诈骗。他们分工明确,专挑车流量小、无监控的偏僻乡道下手。作案时伪装成路边施工的建筑工人,确定目标后,用预先准备的“假血包”制造被撞受伤的假象,以此逼迫老人“私了”赔偿。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他们累计作案17起,诈骗金额达17200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就从法律角度,对这起典型的“碰瓷”案进行分析。
该案中,三名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碰瓷”行为。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三名男子的行为主要涉嫌以下罪名:
首先涉嫌。《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三名嫌疑人利用“假血包”伪造被撞受伤的假象,使老年人误以为真的造成了人身损害,从而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赔偿款。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即可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本案涉案金额17200元,远超入罪标准,且作案次数多达17次,属于多次诈骗,依法应予惩处。
其次,是否构成?
或许有人会问,这种“碰瓷”也带有一定的胁迫性质,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实践中,这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索取财物的主要手段。如果行为人主要是通过“骗”的手段,让被害人“自愿”赔钱,主要定诈骗;如果主要是通过威胁、要挟的手段,让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被迫给钱,则定敲诈勒索。如果手段同时包含骗和敲诈的成分,则可能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本案中,嫌疑人主要依赖“假受伤”的骗术,所以以“诈骗”立案是合理的。
另外,在本案中,三人团伙专门挑选老年人作为作案目标。老年人由于年龄大、视力听力下降、法律意识相对薄弱、遇到突发情况容易慌张,往往成为此类犯罪的首选目标。这种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更大。在后续的量刑中,司法机关大概率会考虑这一情节,对三名被告人从重处罚。
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关注我,一个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