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全国两会即将开幕,红星新闻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原主任吕国泉处获悉,长期关注加班、休假问题的他,今年将继续关注规制“隐形加班”问题。

吕国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虽然暂时很难拿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治理这一现象,但“隐形加班”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关注,通过广泛探讨形成共识。他提出,针对“隐形加班”举证难问题,可以‌推动“举证责任适度倒置”,强化用人单位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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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原主任吕国泉 资料图

近年来各地法院已经审理过多起“隐形加班”案件,其中北京三中院2023年审理的首例“隐形加班”案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受访律师提到,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举证责任在自身,想要拿出有力证据往往比较困难,这是相关案件中劳动者无法胜诉的一大难点。

“隐形加班”现状:

隐蔽化、常态化、去审批化

吕国泉一直以来都在关注加班、休假问题。去年他曾经提出探索设立陪产假、强化带薪年休假刚性、推广“休假储蓄”模式等建议,当时就曾提到,相关部门要把规制“隐形加班”、保障离线休息权等列入监督清单,依法划清生活和工作边界。

今年,他重点关注规制“隐形加班”问题。吕国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隐形加班”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用人单位要求或工作场景延伸而从事的无明确考勤记录、无合理报酬补偿的额外劳动。

吕国泉提到,他观察到近几年加班问题得到了一定遏制,明显的加班有所减少,但“隐形加班”问题变得突出。

“隐形加班”呈现隐蔽化、常态化、碎片化、去审批化等特征。一些劳动者下班后仍处理工作,却因无书面审批、无固定场所、无明确时长记录,难以被认定为加班,不能领取加班费和倒休。有的用人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劳动定额和KPI指标提高劳动强度,迫使劳动者超时工作,陷入“自愿加班”困境;还有的将“加班文化”包装成“勤奋”外衣,使之变成职场潜规则。“隐形加班”已经从个别现象演变为普遍职场困境。

另外,离线休息权尚未入法,现行法律对“工作时间”界定仍停留在“物理考勤”层面,对线上办公、居家办公等新型劳动形态缺乏统一、可操作的认定规则。虽然最高法通过写进工作报告、发布案例等方式明确“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休息”裁判标准,但不同地区、不同案件执法尺度不一,大量“隐形加班”难以被认定。

吕国泉认为,这些“隐形加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报酬权,影响就业质量,易引发职业倦怠与健康风险、家庭纠纷、消费不振等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以此“降本增效”,对守法企业以逐底竞争方式获得“优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公平。

如何解决“隐形加班”问题?

依法确立“离线休息权”

吕国泉认为,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确立“离线休息权”,划定工作与休息边界,明确法定工时外劳动者有权拒绝非紧急工作联络与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此惩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增设规制“隐形加班”条款,对“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时间”等标准统一量化细则,明确线上工作、居家办公等新型劳动形态的认定标准。

监管方面,应该由人社等部门建立用工合规指引,要求用人单位限制非工作时间沟通,严格弹性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审批与监管。将“隐形加班”治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和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对强迫“隐形加班”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司法建议与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数字技术构建科学合规的工时管理系统,减少不必要延时,对远程加班和超时加班进行动态管理。

健全维权机制上,劳动仲裁等部门简化举证与认定流程,设立“隐形加班”维权绿色通道,‌推动“举证责任适度倒置”,强化用人单位举证义务。工会组织将“隐形加班”等纳入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协商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工时管理,引导劳动者强化证据意识,提升维权效能。

吕国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针对“隐形加班”,需要各界一起想办法,从法律上、技术上、具体措施上把它纠正过来。“比如很多互联网公司采用弹性工作制或远程办公,我们尊重你的特殊生产制度,但你也不能无偿地、无限度地占用劳动者的时间。并且真到了诉讼阶段,举证责任应该适度倒置,劳动者只要拿出一定证据证明加班,即使并不完善,也应该要求企业去举证不存在加班。”

“隐形加班”案已入选案例库

律师称司法实践中举证存在困难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选取了10件参考案例予以公布,其中就有北京三中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隐形加班”案。该案例在裁判要旨中明确了关于“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隐形加班”为关键词搜索发现,该参考案例入库以来的多条相关判决中,劳动者败诉、不被认可“隐形加班”的比例依然很高。法院不予认可的理由多是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行为。

专注劳动法领域的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劳动者想要拿出切实证据并被法院采纳是非常困难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加班需经过审批,并以未经审批程序、下班后自愿处理工作等为理由否认加班的存在。还有公司设置不定时工作制,不设置考勤打卡但仍有各种工作任务,导致劳动者很难拿到有力证据来举证。

“相比之下,有些线上的‘隐形加班’反倒容易举证,毕竟线上的沟通记录是留痕的,无论是下班时间被微信、钉钉安排工作还是开会、培训,都容易作为证据被保留下来。”李晶提醒,劳动者在保留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在加班考勤证据之外,保留相关工作产出佐证,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均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有微信、邮件等明确记录的“隐形加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能被认定。但很多时候一些非工作时间的零星工作,很难拿出证据来主张,但这些叠加起来也占用了不少休息时间。对劳动者来说,一定要保留相关的微信、电话、邮件沟通记录。

红星新闻记者 刘亚洲 北京报道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