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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老陈”的账号被抖音封禁的消息冲上热搜,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广大网友或支持或反对,如果只是在情绪的层面去站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老陈近期喊话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企业和主播涉及的产品质量和虚假宣传问题。这些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解决,即便封禁了老陈,依然会有其他人出来发声;如果因为有人爆料、揭发、打假推动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等问题得到重视和有效治理,即便老陈天天喊话,正规企业合法经营、良心主播规矩卖货,也不会受到影响。
关键在于,类似老陈这样的打假博主有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平台封禁账号有没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老陈喊话系列引发更多人关注的,是近期涉及的“三只鸡”品种和来源、北海虾仁保水剂标注是不是虚假宣传以及价格差异事实,新驼驼奶粉的价格涉嫌大数据杀熟。以我个人的理解,老陈展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质疑和评论,并非空穴来风,无中生有。
我们来看看抖音官方黑板报的表述:
抖音平台近日在专项巡查中发现:有账号反诈陈”“老农村生活”等,以所谓“打假
”“反诈”等为名,在缺乏科学分析、缜密研判甚至事实依据的前提下,以喊话”等形式,反复发布恶意攻击、无端质疑。
甚至发布侮辱他人人格或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试图通过标签化攻击,刻意煽动网友情绪、营造对立,并借此引发各方关注,收割争议流量,扰乱商业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平台根据《新规》,关闭上述账号内容加热与商业变现功能,包含但不限于内容推广、电商带货、星图商单、广告合作等功能,情节严重者将从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短期禁言、长期或无限期封禁账号等。
这段文字是抖音平台单方面对老陈定性,使用了“缺乏科学分析、缜密研判甚至事实依据”、“反复发布恶意攻击、无端质疑”、“侮辱他人人格或企业声誉”、“标签化攻击”、“刻意煽动网友情绪”、“营造对立”、“收割争议流量”、“扰乱商业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等一系列结论性描述。老陈对此回应,不服抖音“扣帽子”,将要提起诉讼。
自媒体博主“黄会长”在此基础上引申解释,觉得老陈被封不冤,理由是按照网信办“互联网名人十三条负面清单”,列举了老陈三个问题:
第一,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没有官方检测、没有权威定论、没有执法部门通报,仅凭个人调查就公开定性、全网扩散,这叫舆论越位,不是正当监督。
第二,私自搜集、炒作负面信息。十三条清单明确规定,禁止网络名人擅自征集负面线索、以爆料揭黑博流量。把商业问题变成情绪对立,把监督变成“网络审判”,本身就在破坏规则。
第三,煽动情绪、制造对立。靠极端话术吸引眼球,挑动网友围攻,看似正义,实则在扰乱网络秩序,这正是清朗行动重点整治的乱象。
我们来讲讲逻辑。抖音有两重属性,即企业经营属性和平台的公共属性。“平台社区规则”不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宪法、民法典规定人民有言论批评的自由,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赋予公民监督、投诉、举报权利,如果连有事实有依据的质疑都被“扣帽子”,那么所谓监督权就是水中月镜中花。
“黄会长”讲老陈的行为属于“仅凭个人调查就公开定性”的说法,显然混淆了“质疑”和“定性的”的区别。按照黄会长的逻辑,你说老陈的三个问题也是属于“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没有官方检测、没有权威定论、没有执法部门通报,仅凭个人调查就公开定性、全网扩散,这叫舆论越位,不是正当监督”。按照这个逻辑,大家都不能说话了。反过来说,权威部门证实了定性了,那就不需要喊话了。
“黄会长”举例,我们明知道某人是杀人犯,但是我们不是警察没有执法权没有审判权,所以不能把他杀了,所以老陈没有权利私自“替天行道”。这个类比完全不当。老陈“喊话”是对商业行为的质疑和批评,目的是引发关注和调查。厂家和主播可以回应可以解释。谁真谁假,谁对谁错,人民群众心中自有一杆秤。老陈发现杀人犯,或者有迹象怀疑可能是杀人犯,并没有“杀死”他,喊一嗓子至于吓死吗?
这场争议的根源,是两套逻辑的深刻冲突。抖音作为平台,遵循的是“秩序优先”的商业逻辑,其核心诉求是稳定、可控,避免法律与监管风险。它将任何可能引发大规模舆情对冲的“喊话”式监督,本身即视为对商业秩序和社区氛围的潜在冲击。因此,它依据其单方制定的《用户协议》行使处置权,其标准往往是“是否给平台带来风险”,而非纯粹的事实真伪。
老陈同样的“喊话”作品发表在不同的平台,目前只有抖音给他定性了,封禁的底气大概是来自于每个人注册抖音账号强制接受的所谓“协议”,而这个协议从法律层面讲是合同关系。且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可能存在诸多存在争议、对用户不利的条款,这是另外一个大话题,这里不展开讨论。
而在公众和法律的视野里,遵循的是“监督正义”的逻辑。只要质疑有事实依据(如价格截图、产品对比),其行为就受到《宪法》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平台的封禁行为,在公众视角下,可能被视为利用其优势地位压制了公民的监督空间。
抖音公告和黄会长的论述,其核心问题在于进行了两次危险的“逻辑跳跃”:一是将基于证据的“提出质疑”直接等同于“发布不实信息”和“公开定性”,这实际上扼杀了监督的起点——监督的本意正是通过提出质疑,推动有权机关去调查和“定性”;二是将“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本身视为“扰乱秩序”,实质是将控制风险的逻辑置于保障监督权的逻辑之上。
因此,封禁“反诈老陈”,从平台运营的“秩序逻辑”看,或许是一次“风险管控”;但从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逻辑”看,则可能削弱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空间。老陈们之所以有市场,恰恰是正规行政监管、消费维权渠道不够高效畅通时,公众寻求的“呐喊式”替补。解决之道,绝不在于简单封杀或支持某一个“老陈”。
真正的出路在于:第一,疏通主渠道,让市场监管等公权力监督更主动、高效,降低公众诉诸“网络呐喊”的必要性;第二,规范平台治理权,通过外部监管明确其处置内容的透明程序,制约其单方处置权的滥用,防止选择性执法;第三,司法应更精细地区分“基于事实的批评”与“恶意诽谤”,为正当监督划清法律底线与保护范围。
老陈是否“越界”,需要法律来严谨认定,而非平台一纸公告。但这一事件所揭示,在商业利益、流量生态、公权力、公民权利交织的复杂场域中,如何平衡商业秩序与言论自由、平台治理与公众监督,才是真正需要我们所有人持续思考与推动解决的系统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