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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幼儿园

2026年春季收费公示

现将晋江市幼儿园2026年春季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等有关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相关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2. 2026年春季学期继续实施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学前一年(大班)适龄儿童,参照本市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超出部分收费标准可按规定继续向家长收取。

3.集体办幼儿园(含公办小学附设学前班)、普惠性民办园保育教育费分别按不高于同期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标准的1.5倍、2倍进行收费。

4.2026年春季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4个月收取,幼儿在入园后申请退学退费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园)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精神执行“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根据《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执行“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幼儿园“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日托)”。伙食费应按实际在园天数进行收取。代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6.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入园通知书等形式,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做到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一致。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7.如发现违反上级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营利原则向幼儿家长收取代收费等行为的及存在“大班额”、缴费账号与公示账号不一致现象的,可向所在镇(街道)教育中心或相关部门举报。

晋江市教育局电话:

0595-85681355(值班室)

0595-85682803(初幼教科)

0595-85684472(计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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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晋江市教育局

编辑 | 吴杰婷

审核 | 陈文经 张镇业 陈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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