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

不少家长为孩子

报名了围棋、篮球、跆拳道等兴趣培训班。

但报班后,

培训机构却多次变更授课地点,

消费者还能要求退还剩余学费吗?

近日,

沭阳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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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0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欧某松为女儿小欧报名跆拳道培训课程,与N市某跆拳道馆签订《会员登记表》,约定培训期限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培训地点为Z市A地,原告支付培训费用21880元。2021年12月,经N市某跆拳道馆推荐,原告与Z市某跆拳道馆签订新的《会员登记表》(系前合同延续),约定履行期限为2023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培训内容涵盖从白带至黑带三段的跆拳道课程,原告支付费用22500元。

合同履行期间,培训机构先后两次变更经营场所:2022年1月22日,原Z市A地场馆关闭,迁至Z市B地;2024年2月28日,Z市B地场馆又关停,后迁至Z市C地。因C地新场馆面积缩减、距离原告居住地更远,训练设施及教学环境均不如前,小欧培训体验感与学习效果显著下降,小欧亦迟迟未取得黑带一段证书。自2024年10月起,小欧停止参训。

另查明,Z市C地某跆拳道馆系个体工商户,且已注销。姜某系该跆拳道馆的经营者。

现原告欧某松认为Z市C地某跆拳道馆多次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培训费用。姜某辩称原告欧某松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拒绝全额退还费用。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兼具服务合同人身依附性与买卖合同对价交换特征,经营场所作为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的核心履行要素,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便利性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经营者享有经营自主权,但需以不损害消费者权益、不违反合同约定为前提。

本案中,Z市某跆拳道馆先后两次擅自变更培训场馆,且第二次变更后的培训场馆与原培训场馆距离较远,显著增加了原告的交通和时间成本;变更后的场馆硬件、环境均有所下降,培训效果和体验感均明显降低。同时,该跆拳道馆变更经营场所未与消费者协商,亦未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超出合理边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欧某松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关于培训费用的返还,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跆拳道馆现已注销,被告姜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该跆拳道馆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后,扣除双方均认可的15个月培训费、服装费、考试费等费用,姜某还需退还原告欧某松1万余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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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属于预付式消费。

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中,经营场所是消费者缔约的重要考量因素,经营者未经协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且降低服务标准,给消费者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的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及相关物资费用的余额,经营者尚未提供的服务或未实际产生的费用,依法不予扣除。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一方面应尽量选择正规可查的培训机构,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审慎判断其履约能力;另一方面,消费者要注意留存消费凭据,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