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六的洛阳高速服务区,12岁孩子不慎丢失的压岁钱被捡走,捡拾者面对警方介入却死不认账,失主妈妈怒发视频曝光,反倒引来一片质疑声,这事儿真的让人心里堵得慌。
2月22号大年初六,郑州聂女士带着12岁的孩子开车途经洛阳某高速服务区休息。甫一停车,12岁孩子就喊着“我要上厕所”,蹦蹦跳跳往卫生间冲。聂女士刚张嘴:“红包先放车里!”人已经跑没影了。
孩子上完厕所回来,一摸口袋瞬间慌了,装着1255元压岁钱的红包没了!她接着拉着妈妈的手,眼泪控制不住往下掉:“妈,我的钱没了,怎么办啊?……”
全家人迅速循着她刚走那一段路还有卫生间找了好几遍,可连个影都没有。
聂女士突然想起自己车有行车记录仪,赶紧去查看。没想到,还真拍到了整个过程——
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显示,压岁钱就掉在车边,大红色红包特别扎眼。一个男的在孩子走后经过,看见地上有个红包,稍作犹豫,来回张望没人注意后,把红包悄悄踢了一下,又用脚慢慢摩挲、蹭了几下,可能是想确认里头是不是有东西、有多少,然后假装系鞋带直接捡起来,塞进裤兜径直走了,全程不到20秒。动作熟练得很,这哪像是无意捡拾,反倒像排练过似的。
这个男的当时身穿白衣、黑裤、戴着墨镜,抽着烟,袖子撸了起来,一副临时下车的样子,还顺手把自己的水杯放在旁边那辆黑色大众车的引擎盖上。虽然行车记录仪没法完全确认脸容,但那些外观特征挺明显的。聂女士判断,这男的大概率就是那辆陕西渭南牌照陕E黑色大众车上的人。
聂女士一家把这段监控反复看了好几遍,越看越确定、越看越窝火。孩子在一边抽抽噎噎不停地问:“还能找回来吗?我要买文具和书的呀……”
聂女士当天就报了案,视频也交给了帽子叔叔。警方表示会尽快排查男子身份,帮忙追回压岁钱。
洛阳警方迅速成立专项小组处理此事。根据行车记录仪捕捉到的陕E牌照信息,第一时间联系陕西渭南警方协查,通过车辆登记系统锁定了车主身份 —— 一名长期在高速服务区周边从事非法营运的黑车司机张某。并调取了张某的运营轨迹,发现他2月22日当天确实有往返洛阳高速某服务区的接单记录,与聂女士反映的时间完全吻合。
可是,当帽子叔叔出示行车记录仪视频时,张某的反应十分反常,明明画面里的男子无论是身形、衣着还是驾驶的车辆都与他完全一致,他却始终摇头否认,坚称:“视频里的人不是我,我不认识这个人”。
面对反复询问,张某要么沉默不语,要么顾左右而言他,始终拒绝承认捡钱事实。
警方后来在张某的车内搜查到了与视频中同款的外套,可即便如此,张某依旧死不认账,声称 “外套是常见款式,不能凭这个就认定我捡了钱”。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表示,虽然张某拒不承认,但现有证据已经能够形成闭环,接下来将依法推进案件办理,必要时会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进一步固定证据,坚决维护失主的合法权益。
可是,明明行车记录仪视频里捡红包的男子上了这辆陕E车,可他到底是车主还是乘客,愣是无法确认。
服务区监控也有盲区,没法清晰拍到男子上车的全过程,也没法百分百确认捡拾者身份,这让警方的调查陷入困境。
更关键的是,红包里的1255元,只是聂女士和孩子的口头说法,没有什么证据证明红包里有1255元,连亲戚的证词都没准备,这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没有实打实的金额证据,没法立盗窃案,最多只能帮忙调解。
眼见捡拾者死不认账,聂女士被逼急了,希望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施压该男子主动归还红包,也希望网友能够提供一些线索,就一咬牙把没打码的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发到了网上,男子的正脸、陕E车牌,全明晃晃地晒了出来。
视频一出,全网瞬间炸锅,可评论区的声音,却分成了截然相反的两派,支持者不少,可好像质疑者更多。
支持聂女士的网友,气得直骂:“曝光正确。他那个用脚踩一踩、左右张望的动作,一看就不是头一回干这种事。”
有人觉得聂女士的方式合理:“聂女士的挂网寻人,并非恶意网暴,而是找不到其他有效途径后的无奈之举,目的只是为了找回孩子的压岁钱,合情合理”。
还有人感慨:“拾金不昧是从小就教的道理,一个成年人,居然还不如一个孩子懂事”。
质疑声却更大。
有人说:“捡钱本身没犯法,还了是人情,不还是本分,曝光人家不对,属于侵权,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若造成男子名誉受损、生活受到困扰,还可能构成网络暴力,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网友说:“红包掉在公共场所,又没有名字,捡了并不违法。而且男子捡到的红包,数额真的如聂女士所说的1255元?怎么证明?他可以说是捡了个空红包。”
还有一部分网友认为,聂女士把捡红包的人挂网上不地道,既然报了警就让警方处理,毕竟人家是捡的,又不是偷的,如果口气和善一点,说不定人家会还给你。不应以“必须归还”的语气,而应体现感谢与诚恳,或许更能打动有心人。
针对争议,法律界人士给出了明确解读,清晰划分了聂女士和捡拾者双方行为的法律边界,也为类似事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对于捡走红包的中年男子,法律界人士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捡拾他人遗失的财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拒不返还的,属于侵占他人财物,失主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不过,1255元的金额,尚未达到侵占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因此无法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但聂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返还红包。
同时,男子“用脚踩住红包遮挡、确认无人后再捡起”的行为,被法学专家认定为“主观故意侵占”,并非单纯的“偶然捡拾”,其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
而对于家长聂女士的“挂网寻人”行为,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其行为存在违法风险。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的肖像、车牌信息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未经许可擅自公开,需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专家强调,遗失财物后,正确的维权路径应为: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调取服务区公共监控,锁定捡拾者信息并联系当事人;若联系不上,可通过服务区广播、官方平台发布寻人启事(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协商无果后,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回财物,而非直接诉诸网络曝光。
聂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话,让人心里酸酸的:“我不是想为难谁,就是希望他能良心发现,把钱还给孩子。孩子还小,我不想让他觉得,这个世界可以这样对待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