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8日讯近日,陈女士将自己养的猫带到朋友办公室玩耍,其间发现猫不见了,于是联系了一家寻宠团队。寻宠团队给出了多款寻宠服务,报价从8800元到48000元不等,陈女士选择了8800元的方案。当日8点,寻宠团队开始在办公区域及周边搜寻,到了10点30分,物业工作人员在桌子下面听到挠门声,发现猫并未离开过房间。找到猫后,陈女士联系寻宠团队,提出因猫并非由对方找到,希望退还7800元尾款,将1000元定金作为人工费支付。但这一要求遭到拒绝,对方表示“按结果收费”。而陈女士质疑寻宠团队在搜寻过程中未查看监控、未提供有效线索、未完成实质性搜寻工作,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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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乾谷律师事务所赵丽娇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猫是否算寻宠团队“找到”。虽然寻宠团队已经开始搜寻,但是陈女士认为并未完成任何实质性搜寻工作,且寻找到宠物的系物业工作人员而非寻宠团队人员,宠物找到的方式也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视同找到”的方式,故而服务与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不能算作寻宠团队“找到”。

其次,寻宠团队是否该退款。找到猫的结果与寻宠团队的服务并没有因果关系,故而陈女士要求寻宠团队退款于法有据,但是寻宠团队确实已发动人员寻找,可收取少量合理人工费。

再次,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陈女士与寻宠团队签署的合同,存在格式性条款,如限制陈女士寻找第三方寻宠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建议签订寻宠服务合同注意:第一,确定搜寻范围、时长、方案、寻宠团队人员的职责;第二,确定寻宠团队未尽职、消费者自行找到或者他人找到宠物的退费标准;第三,注意“视为”寻宠团队人员找到宠物的特殊情况;第四,警惕“无论谁找到都全额收费”等格式性条款;第五,优先选择按服务进度分段付费,避免一次性全款支付。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