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博主说成都小米su7事故是该司机醉驾,及严重超速(当时车速是大于时速200公里)导致的车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是司机为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所以小米作为车企没有责任赔偿。
这里说一下我的不同看法。
确实醉驾加超速,还有事故认定其全责,属于重大过错,假如结果止步于“撞车受伤”,车企确实没啥责任,谁让你这么开车呢?
但关键是,死因不是撞击!
尸检报告和司法鉴定显示,人是“车辆起火燃烧导致火烧死亡”,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高达66.8%(这说明吸入大量烟气窒息)。
这意味着:撞击可能没有立刻致命,真正致命的是起火后的逃生失败。当时有路人冲上去想救人,拉车门,拉不开!人是被困在车里。
如果车门能及时打开,或许就能救出来。这就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责任了,而是涉及产品安全的问题。
司法鉴定报告(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结论是:不是撞变形了,而是碰撞后仅9秒,低压系统断电,电子门把手就失效了。
小米SU7的外把手是纯电子的,没有传统机械拉手。从外面根本开不了,里面虽有应急拉手,但当时人可能已经晕了或慌了。
现在请问:如果车门能轻松打开,哪怕多给10秒钟逃生时间,这人会不会还活着?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就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而是产品安全设计导致的悲剧。
有人会说,su7是符合当时国家标准的。
这个要澄清一下,符合国标只是最低门槛,不是免责金牌。
如果产品设计虽然在参数上符合旧标准,但在实际使用中暴露出“断电即锁死”这种危及生命的隐患,法院就可能会认定su7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从而构成产品缺陷。
作为消费者,我们购买汽车的合理期待是:即便发生严重碰撞导致断电,车门也应能通过机械方式从外部打开。 如果撞车后,门就锁死,把人困在里面”,这显然超出了理性消费者对安全的预期。
而在事故发生后,国家紧急发布新国标,(2027年实施),强制要求配备机械把手。
这恰恰证明了起码监管层已经承认,纯电子把手在断电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虽然这个新规不溯及既往,法官还是会据此判断产品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的重要参考依据。
多因一果时,法律讲究一码归一码
当两个原因导致了一个死亡结果,法院不会简单地“非黑即白”,而是会进行精细化的“原因力”切割。
第一推手(起因):司机的醉驾与严重超速。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源,直接引发了碰撞与起火。
若无此行为,后续一切无从谈起。因此,司机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例如 70%-80%)。
第二推手(扩大):车门锁死导致逃生通道阻断。这是损害后果扩大的关键。若
车门能正常开启,死者本有生还机会。车企因设计疏漏剥夺了这最后的生机,必须为这部分“被放大的死亡风险”承担次要责任(例如 20%-30%)。
司机为他的狂买单,而车企也要为它的疏担责。
如何判定,就看双方在法庭上举证与博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