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电子监控的抓拍

个别货车驾驶人动起了“歪脑筋”

在号牌上做手脚

自以为能瞒天过海

殊不知其违法行为

早已被交警部门的“科技法眼”牢牢锁定

近日

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就利用科技研判手段

成功查获一辆安装有“翻牌器”的大货车

有力地震慑了此类交通违法行为

近日,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到支队科技研判中心的精准通报:一辆车牌号为鲁H1***1的大货车,涉嫌存在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接到指令后,直属二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研判追踪小组,对该车及驾驶人的信息和行驶轨迹进行全面摸排和精准锁定。

由于该车已驶入外地,且春节期间运行轨迹中断,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但二大队的民辅警们丝毫没有松懈,持续对该车的动态进行全时段监控。功夫不负有心人,2月26日,监测系统敏锐地捕捉到该车的行驶动态。二大队迅速部署警力,在开元大道与八一路交叉口周边进行严密布控。

当目标车辆出现在布控区域时,民警果断出击,依法将其截停并引导至安全区域进行检查。起初,驾驶人吴某某还心存侥幸,但在面对确凿的违法证据时,其心理防线很快崩溃,当场承认了自己使用“翻牌器”的违法事实,并现场演示了如何通过钥匙串上的遥控开关控制号牌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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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当场对该驾驶人吴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明确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更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最终,民警依法对吴某某“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9分,并责令恢复原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此次精准打击,是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深化科技应用、提升实战效能的又一成功案例。通过“线上预警+线下精准查缉”的勤务模式,实现了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早发现、快处置、严打击”。下一步,周口交警将继续发挥科技优势,紧盯各类交通违法乱象,织密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平安。

车辆号牌相当于是车辆的身份证

是监督和保护车辆

安全行驶的重要凭证

而关于这个“车辆身份证”

你必须要知道的事!

“翻牌神器”的危害

驾驶人驾驶超载车辆为了躲避治超卡口,同时为了躲避监测超速、闯红灯的电子警察,安装“翻牌神器”后,便在路上肆无忌惮,如在该减速的事故多发路段不减速,在车流量大的路上超速行驶,甚至闯红灯,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而重型货车在满载货物时如果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根本停不下来,安全隐患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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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行为都是涉牌证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始终持严厉打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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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 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

● 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

● 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

● 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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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机动车牌证

● 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

● 涂改行驶证、临时号牌记载的信息;

● 更换行驶证上的机动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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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机动车号牌

● 非法制作虚假机动车牌证;

● 通过非法手段从有机动车牌证制作、生产资质的单位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悬挂号牌

● 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临时号牌);

● 已经申领号牌,但未悬挂或粘贴;

● 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

● 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

● 继续使用应回收的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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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牌涉证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周口交警提醒

请广大驾驶人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切勿心存侥幸

以任何方式

“动歪脑筋”逃避监管

交警部门将

持续依托科技手段

对此类违法行为

保持“零容忍”和高压严管态势

一经查获

必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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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周口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责 编:胡艳萍

审 核:胡艳萍

监 制:武文科

总监制:程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