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讯 (记者 张静雯)日前,省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3月1日起,在福建省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通知》还对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进行了优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的生育津贴按连续参保时长享受相应待遇。

另悉,3月10日起,福建医保部门还将输卵管镜检查等与生育支持密切相关的妇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持续加大政策对生育的支持力度,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