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葛桑桑)每逢佳节聚会多,聚会饮酒本是增进情谊,但过量饮酒容易使人失去自控力,进而引发事故酿成悲剧。同席人若未能充分履行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年4月的一天,夏某受蒋某邀请,与顾某等人在某饭店聚餐,席间推杯换盏夏某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夏某等四人到顾某家中打牌。牌局结束后,顾某妻子请邻居开车送夏某回家,但夏某坚持自己驾驶电瓶车离开了顾某家。没想到途中夏某驾车摔倒跌入河中,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去世。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提取夏某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6mg/100ml。
夏某的家属认为夏某的死亡与顾某等人在聚餐时间劝酒有直接因果关系,且顾某组织夏某到其家中打牌,结束后却未尽照顾义务,任由夏某骑电瓶车回家,顾某等人应当对夏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夏某家属将蒋顾某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8万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夏某本人的责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聚餐时饮酒未加节制。在醉酒后未更换交通工具并回家休息,而是继续参与打牌,打牌结束后在已为其安排驾驶员的情况下仍驾驶电瓶车自行离开,夏某自身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其次关于共同参与聚餐人员的责任。夏某在聚餐时饮酒,聚餐结束后,聚餐人员并未对夏某驾驶电瓶车进行有效劝阻,对最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结合案情及各方提交的证据等,法院酌定5名被告各赔偿5000元。
法官表示,亲朋聚会饮酒属于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发生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官也提醒大家,节日聚餐本是情谊交流的美好时刻,但欢聚之余更需时刻谨记安全第一。饮酒要量力而行,切莫贪杯;同席之人也应相互照应,对饮酒过量者及时劝阻、妥善护送,确保其安全到家。每个人都有责任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谨记“小酌怡情,大饮伤身”,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永远的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