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乙与哥哥周某丙系亲兄弟,二人一同参加张某组织的乔迁宴。席间,周某乙等七人共饮用约两斤白酒。饭局结束后,周某乙独自离开,在路边等候时摔倒,被代驾司机发现并拨打120、110,送医后诊断为酒精中毒。次日凌晨,周某乙在未告知医护人员的情况下自行离院,当日下午再次被送医住院治疗,三天后因弥散性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家属将张某、周某丙等9名聚餐者及医院起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酌定,周某乙承担85%的责任,其他被告共同承担15%的责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其中,酒局组织者张某承担6%的责任,赔偿8.7万余元;周某丙作为周某乙的亲兄弟承担2%的责任,赔偿2.9万余元;其余7名聚餐者分别赔偿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周某乙家属、张某、王某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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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资料图片

男子参加乔迁宴饮酒后死亡

家属起诉聚餐者、医院索赔百万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4月30日,张某因乔迁之喜邀约在济宁高新区某饭店内吃饭,周某丁、王某乙、陈某、周某戊、焦某、钟某、王某甲到场参加,周某丙、周某乙知晓后,与钟某同车前往饭店随礼并参与饭局。其间,周某乙与张某、周某丙、周某丁、王某乙、陈某、周某戊七人共喝了约二斤白酒。

饭局结束,张某结账后与焦某一同离开饭店,周某丙与钟某同车离开饭店,周某乙与周某丁、陈某等人到地下车库乘车,后周某乙一人返回饭店并独自离开,王某甲、周某丁、王某乙、陈某四人同车离开。周某乙在路边等待时摔倒,被路过的代驾司机发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2025年4月30日22时左右,周某乙被送至济宁市某医院急诊门诊治疗,门(急)诊病历记载“患者于1小时被路人发现歪倒在路旁,路人拨打120来诊,患者全身酒气,伴恶心、呕吐,否认外伤情况,为求进一步诊治,遂来我院。”诊断为:意识不清待查,酒精中毒,急性胃黏膜病变(疑诊)。治疗期间,医院给予周某乙输液促醒、补液、抑酸预防应激出血等治疗,并告知需要在院留观至酒醒。

2025年5月1日6时许,周某乙在未告知医护人员的情况下独自离开医院,被找到后由张某、周某丙带领其到宾馆洗澡休息。2025年5月1日下午3时许,周某乙被送至某医院再次住院治疗,于5月4日因弥散性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周某乙父母周某甲、孙某将张某、王某乙、焦某、王某甲、陈某、周某丙、周某丁、钟某、周某戊、某医院起诉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03996.03元,扣除周某乙自身承担责任外,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1000000元。

酒局组织者被判赔8.7万余元

亲兄弟等其他8名聚餐者共赔1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酒量有所了解,也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的注意和帮助义务不能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但周某乙仍自愿参与饮酒至醉酒状态,在散场后与他人同行却又独自返回,以致因无人照看而摔倒受伤,其个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周某乙承担85%的责任,其他被告共同承担15%的责任。

其中,被告张某作为酒局组织者,在聚餐结束后径行离开,未尽到照顾、护送等的注意和救助措施,以致周某乙无人照看单独在路边等待,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6%的责任;被告周某丙作为周某乙的亲兄弟,与周某乙一同前往,应对周某乙的饮酒行为进行劝告并应在其醉酒后进行照顾、护送,但其未对周某乙进行照看或同行,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2%的责任;其余参与聚餐人员在周某乙饮酒的情况下,也应尽到必要的帮助义务,一审法院酌定周某丁、王某乙、陈某、周某戊、焦某、钟某、王某甲分别承担1%责任;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认定,周某乙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460872.53元。按照上述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87652.35元,被告周某丙赔偿29217.45元,被告周某丁、王某乙、陈某、周某戊、焦某、钟某、王某甲分别赔偿14608.73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乙家属、张某、王某甲不服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