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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王建国、林秀兰名下一号房屋由其继承50%份额。
事实与理由:王建国与林秀兰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个子女,即王丽、王浩。1998年6月15日,王建国去世;2020年1月30日,林秀兰去世。王建国生前未留下遗嘱,林秀兰留有代书遗嘱,明确将其在一号房屋中享有的全部份额留给王丽。刘敏、王宇提交的遗嘱王丽不予认可,主张该遗嘱其从未见过,且林秀兰先前所立遗嘱已被后续遗嘱撤销,应按其提交的遗嘱继承,故诉至法院。
被告刘敏、王宇辩称:王建国生前未留下遗嘱。林秀兰生前与儿子王浩、儿媳刘敏、孙子王宇共同生活24年,期间受到三人悉心照料。2016年4月21日,林秀兰立下代书遗嘱,将一号房屋中其享有的份额赠与王宇,王丽提交的遗嘱系伪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主张一号房屋由王丽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刘敏、王宇共同继承六分之五份额,不同意王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建国与林秀兰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王丽、王浩;刘敏与王浩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王宇,2023年1月1日,王浩去世。王建国、林秀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1994年,王建国取得一号房屋房产证,产权来源为优惠出售,双方当事人均主张该房屋为小产权房。
刘敏、王宇提交2016年4月21日打印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林秀兰自愿将其与王建国共有的一号房屋赠与孙子王宇,王浩、刘敏享有居住权,林秀兰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另有两位证明人、一位代书人签名。庭审中,其中一位证明人出庭作证,称其到场时遗嘱已打印完毕,见证了林秀兰口述遗嘱内容及签名过程;代书人出庭作证,称遗嘱内容系其根据林秀兰口述打印,林秀兰当场签名;另一位证明人因老年痴呆无法出庭作证。同时,二人提交录像一段,显示林秀兰明确表示一号房屋留给孙子王宇,与王丽无关。
王丽对该遗嘱不予认可,提交2019年8月28日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林秀兰撤销此前所有遗嘱,自愿将其在一号房屋中享有的全部份额遗留给女儿王丽,林秀兰在立遗嘱人处按手印,执笔人、见证人各一人签名。庭审中,执笔人、见证人均出庭作证,称遗嘱内容系根据林秀兰口述书写,林秀兰因不会写字按手印确认,王丽对房屋购买有出资,林秀兰自愿将房屋份额留给王丽。王丽另提交录像一段,显示执笔人向林秀兰宣读遗嘱内容,林秀兰表示“谁伺候我,谁得遗产”,并按手印确认。
另查,林秀兰生前长期随王浩、刘敏、王宇共同生活;王丽称其于2019年8月将林秀兰接至其住处共同居住一个月,期间林秀兰为其立下遗嘱。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建国名下一号房屋由王丽继承40%的份额,由刘敏、王宇共同继承60%的份额;
二、驳回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各方按继承份额比例承担。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以及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首先,关于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无有效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代书遗嘱的成立需符合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有效见证人需满足法定人数要求。
本案中,刘敏、王宇提交的代书遗嘱,两位见证人分别系王浩、刘敏找来的邻居及刘敏的同事,均与刘敏、王宇存在利害关系;且该遗嘱未手写注明日期,其中一位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口述、代书的完整过程,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王丽提交的代书遗嘱,两位见证人均系王丽的同学,与王丽存在利害关系;且该遗嘱无立遗嘱人签名,仅按手印,遗嘱措辞明显不符合高龄、文化水平不高的林秀兰的自行表述,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综上,双方提交的代书遗嘱均无效,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
其次,关于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分配。一号房屋系王建国与林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王丽、王浩继承。王浩去世后,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刘敏、王宇转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本案中,刘敏、王宇与林秀兰长期共同生活,对林秀兰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遗产;王丽未与林秀兰长期共同生活,尽扶养义务较少,依法应当少分遗产。结合全案事实,法院酌情判定,一号房屋由刘敏、王宇共同继承60%份额,王丽继承40%份额,驳回王丽要求继承50%份额的其他诉讼请求。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代书遗嘱均无效引发的房屋继承纠纷,核心难点在于“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认定、遗产份额多分情形举证”。结合本案及同类纠纷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代书遗嘱维权,法定形式要件与见证人资格缺一不可。本案中,双方遗嘱均无效的核心原因,一是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二是遗嘱形式存在瑕疵(无签名、无日期、未见证完整过程)。这提醒当事人,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避免亲属、同事等与继承人有密切关联的人),确保有两个以上有效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遗嘱口述、代书、签名的完整过程,同时明确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若不清楚代书遗嘱订立规范,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全程把控遗嘱合法性。
2. 遗嘱无效后,法定继承规则是维权核心,多分份额需精准举证。本案中,我方助力当事人多分份额的关键,是精准举证刘敏、王宇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当事人若主张多分遗产,需提前留存共同居住证明、扶养照料记录(如就医陪护、生活照料凭证等),依托法定规则,明确自身多分份额的合法依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实现诉求。
3. 明确转继承、代位继承规则,避免遗漏合法继承权益。本案中,王浩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刘敏、王宇转继承,这是我方当事人获得继承资格的核心前提。当事人面临亲属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时,需明确转继承、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避免遗漏自身合法继承权益,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继承主体与份额,精准主张权利。
4. 遭遇房屋继承纠纷,尤其是双方遗嘱均无效、份额争议大的情况,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精准维权。此类纠纷涉及代书遗嘱效力认定、转继承/代位继承规则、多分份额举证等专业难点,尤其是亲属间各持遗嘱、互斥诉求的情形,自行维权易陷入被动。专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遗嘱效力瑕疵、收集多分份额证据、拆解对方不合理抗辩、精准适用法定继承与转继承规则,全程护航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助力当事人分得合理遗产房份额,高效实现维权诉求。
若你正遭遇代书遗嘱无效、房屋继承纠纷,或是面临亲属争房、转继承/代位继承争议、遗产份额多分举证等问题,都可联系我们。我们作为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将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帮你梳理遗嘱效力、收集核心证据、拆解抗辩漏洞,精准适用继承规则,全程护航你的合法财产权益,助力你高效打赢维权官司,顺利分得更多遗产房相关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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