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区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此次发放护理补贴的具体事项,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到更有温度的养老服务。

《通知》明确,此次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纳入广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各地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自治区确定的对象与标准基础上,探索将补贴对象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在政策衔接方面,明确了护理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领其中一项护理补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予发放护理补贴。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向纳入低保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后公示5日,无异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明确对尚未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告知、指导并帮助申请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通知》还明确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每月复核低保资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老年人能力评估复核,人员情况变化次月起调整补贴。对象死亡后,按规定及时停发并追回违规发放资金。补贴资金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从2026年1月1日起,原则上从审批通过次月起,按月与低保金同步发放。县级民政部门按月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资金发放数据推送至代发金融机构,通过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指定账户。县级民政部门将护理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来源:南宁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