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的双重解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仅在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且经主管部门批准时,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观点。
"管理性规定说"认为,该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仅导致行政处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效力性规定说"认为,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民申5097号裁定中明确支持这一观点,认定未经招投标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业主无需支付物业费。
二、司法实践的地区差异
山东高院立场:明确认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无效,物业公司无权主张物业费。
其他地区法院:多数法院倾向于认定该条款为管理性规定,即使程序违法,只要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服务,业主仍需支付合理费用。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案例1:山东高院(2020)鲁民申5097号裁定
案情:济南万佳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业主王立志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业主无需支付物业费。
案例2:竹山法院安心物业纠纷案件(案例来源:今日竹山2025.8.24)
案情:安心物业公司未经招投标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黄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交物业费。
裁判结果:竹山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不因此无效,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6000余元。
案例3:杭州某法院(案件来源: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号2025.11.12)
案情:2013年3月,开发商与A物业公司直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业主王某拒绝支付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4:酉阳法院(案件来源:重庆酉阳法院官方澎湃号2024.5.15)
案情:2015年5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业主甲小贷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交物业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属于管理性规范,违反不导致合同无效,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
四、业主维权路径分析
合同无效情形下: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但需注意,即使合同无效,物业公司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主张实际服务对应的合理费用。
合同有效情形下:业主不能以"未参与选聘"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可以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主张减免费用。需收集物业服务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如卫生不达标、安保缺失等。
五、实务建议
1.证据收集:业主应保存开发商未进行招投标的证据,如无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并向住建部门申请政务公开。
2.维权方式:可向房管部门投诉要求行政处罚,或通过诉讼主张合同无效。若已实际接受服务,应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
3.风险提示:单纯以"未参与选聘"为由拒缴物业费,法院普遍不予支持。业主应聚焦服务质量问题,而非程序瑕疵。
小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是否有效,存在明显的地区司法差异。维权时应结合当地司法实践,优先收集物业服务瑕疵证据,而非单纯依赖程序违法抗辩。无论合同效力如何,物业公司实际提供服务的,业主仍需支付合理费用,但可主张服务质量不达标而减免。
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