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接了个贪污受贿案件,监委要求家属代为退赃。
只要是职务犯罪案件,这个问题就绕不开,到底该不该退、怎么退、何时退?
结合实务经验,把思考整理成文,与友交流。
监委之所以要求家属代为退赃,一个很现实的前提是,其尚未实际掌握涉案赃款赃物的具体下落。
如果掌握,完全可以直接查封、冻结、扣划,根本不需要通过家属“代为退赃”。
监委既然已经查实当事人构成职务犯罪,认定了犯罪所得数额,却又无法控制赃款,通常只有两种可能:
1. 赃款已被当事人挥霍
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如果家属确有能力、且确信当事人有罪、赃款属实,自愿代为退赃,一般是有利无害。
但关键问题在于,家属凭什么确信确实构成犯罪、赃款数额真实、且已被挥霍?
2. 赃款被当事人隐匿
这里就出现逻辑矛盾:
当事人既然已经认罪,也承认了犯罪所得,为何还要刻意隐匿赃款?
监委会告知家属,这是“转达当事人的要求”。
可问题又来了,当事人一边隐匿赃款,一边又让家属代为退赃,逻辑上很难自洽。
监委要求家属代为退赃,家属该怎么做?
我的实务建议非常明确:
1. 优先要求与当事人当面核实
案件进入追赃挽损阶段,通常意味着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固定。
从程序上讲,安排家属与当事人进行控制性会见、谈话,用以核实退赃意愿和赃款情况,并无明显障碍。
但实践中极少安排此类会见,更多是转达当事人口信或安排当事人电话要求家属退赃。
2. 无论见面还是通话,务必核实两个核心问题
是否真心认罪、认可指控事实?
“犯罪所得”是否真实、数额准确?
只有在这两点都确认无误的前提下,代为退赃才有意义、才更安全。
现实中更常见的是不安排见面、不通话,只通过口信、书信要求家属退赃。
建议:
1. 不确定有罪、不确定赃款真实,不乱退
不能说退就退、说退多少就退多少。
家属没有“代为退赃”的义务,盲目退赃,可能自陷风险。
2. 扛不住压力,用“拖”字诀
很多家属不敢直接质疑、对抗监委,也担心被以“不配合调查”追责。
当然,这一策略,只适用于自身清白、未涉案、未参与隐匿转移赃款的家属。
可以拖到检察院阶段再考虑退赃?
完全可行。核心原因只有一个,到了检察院,家属和律师才真正“看得见案情”。
通过阅卷,结合会见当事人,律师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罪,哪些事实成立,哪些不成立,应退数额是多少。
在此基础上再决定退与不退、退多退少,是理性安全的。
提前按监委要求退赃,利在哪里?
监委通常会承诺,退赃后将向检察院提出从轻、从宽意见,且检法一般会予以重视。
这一点,确实成立。
不容忽视的是,监委从追诉角度认定的有罪、赃款数额,并非终局结论,仍需检察院审查、法院审判确认。
后续诉讼中,若当事人和律师作无罪辩护或部分事实不成立的辩护,此前的退赃行为可能会削弱辩护说服力。
留置期间认罪退赃,到检法阶段又喊冤?
当事人被留置后,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与外界完全隔绝。
在封闭、缺乏外部监督的环境下,承受巨大压力,出现认罪、甚至自认不实数额的情况并不少见。
而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后,当事人压力明显减轻,律师可以正常会见、全面了解案情,检法原则上不再主动调查取证,仅对监委移送的证据进行审查。
此时,当事人才有条件、有机会陈述真实情况,为自己辩护。
检法阶段退才是最佳时机?
有人看了以上分析后可能以为,最佳时机是移诉后,甚至是开庭审理后,有罪无罪、应退多少基本清晰了,此时再依法退赃。
这种做法确实是最稳妥安全的。
但是,如果留置阶段就能确定真实有效的退赃金额,早退比晚退更好。
案件情况不同,有不同的打法。
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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