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北京的安女士在准备进入一家蛋糕店时,不慎撞到玻璃门导致面部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调解不成后,安女士将涉事店铺起诉至法院。
2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4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官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再次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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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图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安女士诉称,去年10月4日,她在准备进入某蛋糕店时,因店铺的玻璃门未张贴腰线等明显防撞标识,且当时一扇门关闭、一扇门打开,门口灯光暗淡,安女士在确认门把手位置后欲从门中间进入,结果不慎撞到玻璃门,造成面部眉弓处受伤、眼镜撞碎,后安女士自行前往医院就医。安女士曾多次与被告店铺负责人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均未达成一致。
安女士认为,被告作为店铺经营者,未在玻璃门设置明显防撞标识,且门店门口灯光条件不佳,导致其误判门体情况而受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物品损失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庭审中,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再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此类案件,主审法官徐可卉提示,作为顾客,在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时,应注意留意身边的环境,正常通行,避免因奔跑、分心、玩手机等发生意外事件;作为店铺经营者,应尽到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在玻璃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贴、防撞条等提示。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张寻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