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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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池三禁』石碑碑文。图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公众号。

在法治建设与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传统村规民约所蕴含的价值应被重新审视与挖掘。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灵水村的“灵水八德”作为优秀传统村规民约的典型代表,其中所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资源合理利用的理念与实践,对当代的环境资源保护和法治建设依然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灵水村建村已有1000余年,在《宛署杂记》和康熙《宛平县志》中均有记载。灵水村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自明清时期便逐步形成“核桃晚打、猪鸡圈养、君子不争、龙池三禁、共喝秋粥、爱心捐赠、诗书继世、生财有道”的“灵水八德”。这八条村规民约是灵水村村民世代相传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反映了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社会风貌。其中,“龙池三禁”古训和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密切相关。传说灵水村“村里七十二眼井,周围三十六眼泉”,泉水冬暖夏凉,清冽甘甜,汇入八角龙池中,成为村民主要的饮水来源。明代《宛署杂记》记载:“石生八角,中虚若池,泉出其底,洌而甘,古产龙之所。”为了保护水源,村民共同制定了村规民约,并刻成石碑,形成了“龙池三禁”。

这一传说也通过一座现存的石碑得到了佐证。灵水村火龙王庙外,有一座碑嵌于墙上,是北京地区年代较早的有关水源免遭污染的碑刻。该碑立于清康熙三十年(1691年)四月,高90厘米,宽35厘米。碑额横刻“重修石记”4字。碑文共8行,每行19字。碑文记述了合村捐工重修龙池的情况,并公议“池内三禁”“池台三禁”和“庙前池边三禁”,村民共同约定:“池内严禁凶泼投跳、愚顽搅混、儿童汗溺”“池台禁止宰杀腥膻、饮畜作践、浆衣洗菜”“庙前池边禁止污秽、堆粪洗衣”,违者将“罚其鸣钟议罪,罚供祭神,使之警畏”。根据上述碑文,“池内三禁”指的是禁止投掷杂物、搅浑池水、在池中便溺。“池台三禁”指的是禁止在池台洗菜、宰杀牲畜以及放任牲口饮水践踏。“庙前池边三禁”指的是严禁污秽行为,不得堆积粪便,不得洗衣。如果有人违反,将敲响警钟公开议罪,罚其献供祭品,以此警示众人。

“龙池三禁”源于村民对水源的共同保护约定,体现出古人对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高度重视。通过对水源的严格保护,不仅保障了村民的生活用水安全,还维护了当地的生态平衡,使得灵水村的自然环境得以长久地保持良好的状态。“龙池三禁”作为传统村规民约,体现的主要是对公共水源的保护,与现代生态法治对公共环境资源的保护高度契合,为运用传统文化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独特优势和资源支持。

传统村规民约作为乡村自治和德治的一种实现形式,与现代法治建设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灵水八德”中的“龙池三禁”虽然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观念形成的,但其中蕴含的环境保护精神与现代环境法治理念高度契合。现代环境法治强调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龙池三禁”正是这种理念在传统社会的生动实践。灵水村村民自觉遵守“龙池三禁”,形成一种自发的环保秩序。这种秩序建立在村民对自然的敬畏和对共同利益的维护之上,是一种内生性的社会规范。而现代法治通过制定法律等方式,将环境保护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优秀传统村规民约在增强民众环保意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龙池三禁”等“灵水八德”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将环保理念融入村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中。在灵水村,村民从小就受到“龙池三禁”等村规民约的熏陶,对自然环境充满敬畏之心。这种敬畏之心促使他们自觉保护水源、爱护环境,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通过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村规民约中的环保理念,可以唤起民众对自然环境的责任感和保护意识。将传统村规民约与现代法治相结合,可以取长补短,形成更为有效的环境保护机制。一方面,传统村规民约可以为现代法治提供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使现代法治理念更容易被民众接受和认同;另一方面,现代法治可以为传统村规民约的实施提供保障,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更有力的约束。

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中,应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村规民约的补充作用。现代环境法律体系虽然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对村民来说,一些环境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和抽象,在可理解性方面尚存在欠缺;在一些农村地区,普法执法力量薄弱,导致环境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实施。而传统村规民约通常针对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更为通俗易懂和实用的环保约定。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认可并遵循的行为规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不仅是乡村文化的重要载体,更是解决纠纷、维护和谐的有力工具。“龙池三禁”展示了古人的环保意识与对公共资源的保护理念,人民法院可以用适当的方式将其融入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和说服教育之中,更形象,更深刻,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如,在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狩猎的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多次使用拍笼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初王某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甚至有逃跑、抗拒等行为。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向他讲述了“龙池三禁”的典故,将王某从小生活的地方比作龙池,野生动物比作汇入龙池的泉水,强调两者都需大家共同守护。“龙池三禁”中村民共同约定保护水源不受污染,就像法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受损害一样。虽针对不同环境要素,但保护理念相似。通过讲透村规民约的方式生动地解释法律法规,王某不仅认识到捕鸟行为的错误,还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交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并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

通过以上案件的妥善解决,也反映出将传统村规民约融入法院审判和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方面,传统村规民约是当地民众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共识,更贴近百姓的生活和认知,能让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使法律规定以更通俗易懂的方式传达,从而妥善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传统村规民约承载着乡村的传统道德和文化价值,运用它进行案件调解和释法说理,不仅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也能够更进一步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文化的全面发展。此外,将传统村规民约引入法院审判和调解工作之中,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村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龙池三禁”是基于自然资源保护需求而形成的乡规民约,维护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展现出传统乡村文化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智慧。吸收“龙池三禁”传统文化的精华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不仅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也践行了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教育和警示社会公众,实现对犯罪的惩罚与预防,同时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对于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现实意义。通过深入研究与挖掘传统村规民约的价值,将其与现代法治实践相结合,可以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推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未来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应更加重视发挥传统村规民约的作用,加强传承和创新,使其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活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附:《重修石记》碑文原文:

“大清康熙岁次辛未仲夏初旬 合村聚会 稽古龙池 灵水祥端 世久年深 砖捐石坠 公议重修 捐工如队 石土灰泥 即时全备 仅月成功 皆欲书勒 庙前池边 禁止污秽 堆粪洗衣 鸣钟议罪 罚供祭神 使知警畏 凡我村居 均相劝诲 刻铭于石 流传后辈 池内三禁 凶泼投跳 愚顽搅混 儿童汗溺 池台三禁 宰杀腥膻 饮畜作践 浆衣洗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