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核心重点是:劳动仲裁过了一年时效。
2009年9月14日单位通知李某华到交警一大队上班,单位向李某华口头承诺给原告买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李某华于2009年9月15日到交警一大队上班工种为事故中队内勤,李某华于2025年10月10日退休,单位与李某华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华每年都向被告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被告一拖再拖,2019年后由物管公司代为缴纳,李某华要求单位补交2009年9月15日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社保,但社保局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才同意单位补交李某华社保,无奈李某华起诉至法院确认李某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广安市某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辩称,已过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9月起李某华的工资系黄飞代为领取工资后,向李某华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当月的工资。2012年至2025年,在广安市某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协警工资发放表当中并无李某华的发放记录。2025年10月9日,广安市某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李某华于2009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在广安市某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担任内勤工作,情况属实。
2025年12月2日,黄飞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2009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本人受四川协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百汇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将本人及李某华等其他物业人员的工资领现后进行发放,李某华领取工资后,在本人制作的工资单上进行签字领取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华起诉要求确认与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第一大队的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某华应从2018年12月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李某华在2025年10月14日才向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而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仲裁和诉讼时效,因此对于原告李某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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