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朝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题一:目前金融审判具有哪些特点?最高法如何更好服务保障金融“五篇大文章”?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金融强国,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金融类案件270.7万件。案件整体呈现三个特点:一是金融创新带来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法律适用更加复杂疑难。二是案件涉众型、关联性态势更为突出,统一裁判尺度的任务更加紧迫。三是案件裁判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作用愈加明显。

2025年,全国法院对标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要求,积极以司法审判职能助力金融强国建设,形成了一批扎实有效的工作成果。具体来说:第一,在助力科技金融方面,上海、北京、成渝三家金融法院和深圳金融法庭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专业审判优势,依法审理科创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专精特新”科技企业涉诉案件,助力科技型成长型企业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上海高院向市银行同业公会、市保险同业公会等4家金融行业协会制发《关于综合施策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有力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第二,在助力绿色金融方面,上海金融法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苏州中院依托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机制,共同发布《以高水平金融司法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的倡议》,引导金融活水流向绿色领域。第三,在助力普惠金融方面,全国法院持续抓好最高法院2号、4号司法建议的落实,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强化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普惠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成效明显。2025年,司法建议对应的信用卡纠纷、保证保险纠纷增幅分别低于民商事案件增幅10%、13%。广西高院针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涉诉情况开展专门调研,分析引发纠纷的因素、涉诉风险情况等,向金融机构提出工作建议及对策。第四,在助力养老金融方面,着力提升适老化司法服务保障水平,重点审查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销售的“适当性义务”,以温情司法守护“银发人生”。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八旬老人理财案件,明确银行对违法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保护涉老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在助力数字金融方面,上海金融法院就“小微快贷”电子签约不规范等问题发送司法建议,推动金融机构完善电子签约留痕合规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全国法院将继续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持续抓好已出台司法建议的落实,制定出台促进金融机构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建议,加强对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应对,全面提高金融案件审判质效,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题二: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请问,人民法院如何在这一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民营企业要打造‘百年老店’、成为常青树”。这就要求民营企业要着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强化公司治理司法保障,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公正司法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202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类纠纷一审案件17.53万件,同比上升51%。其中,案件数增幅前三的为股东出资纠纷1.48万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4.82万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13万件,增幅分别为132%、97%和90%。这三类纠纷大多与股东出资行为失范有关,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典型表现。

大部分民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合色彩浓厚,纠纷案件基数大。针对这一特点,各级法院以案件审判促进公司治理。一是对公司纠纷“连环诉讼”进行源头治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尝试建立关联案件发现、连环诉讼识别、关键案件甄别等机制,依法裁判、实质解纷。二是对家族企业因离婚、继承、分家等引发的内部纠纷,融通适用公司、婚姻家庭等法律,助力民营公司经营稳步前行。三是对因股东“内斗”引发的公司僵局,引导以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减资分立等途径实质性化解僵局,促使企业回归生产经营。如湖北谷城县法院审理的民营某集团强制清算案,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方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一方有序退出,实现“存续式和解”,有效化解长达十余年的公司僵局。四是对因股东与管理层“互掐”形成的系列诉讼,注重规范股东行为与压实董事高管责任并行,指导民营企业建立与其公司规模、发展阶段、股东构成相适应的内部治理体系。

接下来,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民商事审判将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问题三:破产案件办理中涉及职工安置、税收处理、风险防范等大量复杂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请问在当前破产审判中,府院联动工作有何新进展?

答: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既需要处理认定财产权属、确定债权分配顺位等法律问题,还需要处理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税收、信用修复等事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有序有效衔接配合。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不断深化破产府院协调机制,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

一是持续强化制度供给。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去年11月,最高法院与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就债权申报主体、债权性质认定、发票使用、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予以明确,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各地法院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持续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向制度化和全覆盖提升。如浙江、江苏、山东、上海、四川、北京等地在省级府院协调机制框架下,就援助资金、金融、涉税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形成了一揽子制度成果,进一步深化协作。其他省市在“个案协调机制”基础上,积极推动府院协调向“机制联动”转变。如广东高院系统梳理100件需政府部门支持的疑难案件清单,起草了《关于建立困境企业分级救治保护机制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联动30个部门,涉及企业救治的43个具体事项,推动府院联动再优化再升级。

二是推动协调机制常态化运行。各地法院积极依托府院协调机制常态化开展工作,取得了盘活资产、化解债务、安置职工、信用修复等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例如中化集团下属的三家石化企业破产清算案,山东法院依托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属地政府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多方协同联动,建立“定期会商+专项会商”工作机制,先后召开府院联席会议300余次,统筹解决好企业破产处置中资产变现、投资人招募、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

三是探索协调机制实质化运行的新方式。继深圳等地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署后,多地法院探索联合政府部门、社会中介、市场机构等多方力量构建专门的重组服务中心,融合事务集中办理与咨询服务,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救治服务体系。如江苏法院在昆山设立全国首家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中心后,全省又陆续设立9家功能相似的服务中心。

四是坚持数字赋能。持续深化国务院“企业破产核查一件事”应用,浙江、湖北、河南等省积极推进迭代升级,实现关键信息“一网通查”,高频事务“一网通办”,有效提升破产便利化水平。温州中院会同市税务局研发“税院协作”系统,商定税收债权申报、发票申领等近20个事项的线上办理流程。江苏、四川部分法院联合政府部门开发企业破产风险预警平台,通过信息共享研判,对存在破产风险的企业及时提供纾困指引,帮助尽早摆脱困境。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推动完善“政府主导风险管控和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协同审理模式,切实将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防风险、保稳定、促发展的效能优势。

问题四: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新型证券纠纷不断出现,但股票类虚假陈述案件仍占绝大多数。请问,人民法院在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建设中发挥了哪些关键作用?

答: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内容,在此人民法院承担着重要责任。案件多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被告。对此,人民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裁判结果对所有未声明退出的受损投资者都发生效力。南京中院审理的全国第三起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判决金通灵公司赔偿4.3万名投资者7.7亿余元投资损失。另有,深圳中院受理的st美尚、沈阳中院受理的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正在稳步推进。

二是支持开展普通代表人诉讼。这是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依法推选代表人,代表已登记的受损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这类诉讼遵循“明示加入、默示退出”规则,也就是说,没有登记加入诉讼的投资者不受代表人裁判结果约束,这一点正好与前面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效果相反。人民法院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对st旭电、*st华铁、退市龙宇、易事特、宜通世纪等案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加便捷低成本的救济。

三是创新“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这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众型证券纠纷中,选取1件典型案件作示范判决,并以此案为参照,对其余平行案件集中调解或快速裁判。广西高院运用示范判决引导平行案件调解,成功化解403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化解一片”效果。

四是落实“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原则。2025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证券纠纷中占比高达96.3%,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仍然是资本市场的顽瘴痼疾,必须依法严厉打击。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纠纷,厘清了违反公开承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关系,为准确适用资本市场公开承诺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落实2025年5月会同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23条工作举措,加强对证券类新型疑难案件研究应对,更好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平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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