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起北京的终审判决,把很多HR的一些经验都给改变了。
事情是这样的。
安某,2017 年 4 月 1 日入职北京某公司。
第一份合同:2017.4.1 — 2019.10.31,固定期限。
第二份合同:2019.11.1 — 2024.10.31,继续固定期限。
注意:这是标准的「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2024 年 9 月 24 日,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安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并且公司认为:我提前通知了,我不续签,不是解除,最多给 N,不存在 2N 的问题。
听上去是不是很熟?
员工的态度也很明确,安某直接主张:你这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来了,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还能不能单方面决定「不续签」?
一审法院:你没有这个权利。
一审法院直接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核心条款。
关键不在「签了几次」,在这句话: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的逻辑是:已经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员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公司也没证明例外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前通知「不续签」,于法无据。
法院判公司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 74464.53 元(2N)。
注意:不是 N,是 2N。
公司上诉,强调这是选择权问题。
公司上诉的逻辑,其实代表了大量 HR 的真实理解:法律说的是「协商一致」,没说公司必须同意。
如果两次后不能不续,那第二次合同还有什么意义?
这不就等于自动无固定了吗?
这套说法,在实务中非常常见。
二审法院:你把法律条文理解反了!
二审法院的回应,可以说是一次非常清晰的澄清。
核心结论只有一句话:是否续订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而不在用人单位。
法院特别强调:第十四条中的「应当订立」。
不是建议,不是倡导,是强制性规定!
二审法院说得非常直白: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没有法定过错,员工愿意继续。
那么:用人单位,已经丧失单方拒绝续订的权利。
只有两种例外:
1、员工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2、员工明确提出继续签固定期限
否则:必须签无固定期限。
所以:名义上是「到期不续」,实质上是违法终止。
这一点,是很多 HR 最容易踩的坑。
终审结论:误解法律,代价自负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那套「我有选择权」的说法,被法院明确认定为:对法律条文的误解。
所以说,一旦进入第二次固定期限:员工同意,员工无过错你就要开始考虑:下一步是不是无固定。
这起判决,法院真正想说的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公司要问的不是「我想不想续」,是「员工有没有权利要求我继续」。
如果你还停留在:到期我说了算,那这个误解,迟早会变成一笔真金白银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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