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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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涉及担保的民事案件中,很多债权人都有一个共性误区:认为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比如反复催收、协商还款,甚至起诉主债务人,就等同于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等到保证期间届满,主债务人仍拒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再去找保证人承担责任时,才发现保证人拒绝担责,甚至被法院判决免除保证责任。

那么,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担责?

周军律师结合实务实操,按保证类型区分两种核心情形分析保证人是否担责:

情形一:连带责任保证(实务中最常见,无先诉抗辩权)——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的核心特征是“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可以跳过主债务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无需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催收、协商,甚至起诉主债务人,全程未向保证人主张过任何权利(包括未起诉保证人、未发送书面催款通知、未口头要求保证人担责等),即便在保证期间内反复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视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时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无需再承担还款义务,债权人再起诉保证人,法院会直接判决保证人免责。

情形二: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仅向债务人催收/协商,保证期间届满后不担责;仅起诉/仲裁债务人,保证人仍需担责。

一般保证的核心特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且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强制执行后,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明确了一般保证下“主张权利”的法定方式——必须是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单纯的催收、协商、发送催款通知,均不算法定的“主张权利”。

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是仅向主债务人催收、协商,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便在保证期间内反复沟通,也视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担责;

二是在保证期间内,仅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无论是否胜诉、是否执行到位),即便全程未向保证人主张过任何权利,也视为已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不再计算,后续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以“未向其主张权利”为由免责。

周军律师提醒,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免责;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催款不诉讼、仲裁也免责,如果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需担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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