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全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全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及使用管理事项。
《通知》明确,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需遵循“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单位开垦同等数量与质量耕地;无开垦条件或开垦不达标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收费按区域分档设定:东西区域(平凉、庆阳、嘉峪关、金昌、酒泉、张掖、武威)每平方米16.5元;中南区域(兰州、白银、天水、定西、陇南、甘南、临夏及兰州新区)每平方米20.5元。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当地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通知》指出,征收管理实行“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新标准”,遵循“谁批准、谁收缴”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市州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
资金使用方面,《通知》提出,耕地开垦费使用省级财政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实行收支分离,严禁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收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监督。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擅自调整征收对象、范围与标准。省政府将根据开垦成本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记者 赵万山)
来源:兰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