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沈逸】

大家好,新年祝各位龙马精神、马到成功!欢迎回到马年开年的第一期《逸语道破》。今天我们聊一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月20日以6:3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决,认为特朗普政府依据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IEEPA)实施的大规模全球性对等关税征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最重要的是判定其逾越了总统权限,属于越权行为,其行为本质上违宪,故裁决无效。

起草多数意见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他和其他5位法官一致认为,美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美国国会拥有征收税收及关税的权力,行政部门(即总统)无权在未经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单独征税或加征关税。

多数意见引用了所谓“重大问题原则”,认为在涉及重大经济和政治问题时,必须有国会的明确授权。而《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中,授权总统在紧急状态下可以规制进出口,但没有明确提及规制措施中包含征收关税,只说了规制进出口,因此不能作为征税依据。

支持多数意见的法官包括自由派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巴雷纳·卡根以及凯基坦·布朗·杰克逊,同时还有特朗普提名的两名法官也加入到了这一阵营,形成了6:3的多数(在9位大法官中)局面。

三名持反对意见的保守派法官是布雷特·卡瓦诺、克拉伦斯·托马斯和塞缪尔·阿利托。卡瓦诺撰写了反对意见,他认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的措辞和长期的行政实践,应当被理解为允许总统采取关税作为规制进口的一种常规化工具。卡瓦诺认为关税没什么大不了的,一旦提到规制进口,天然就包括了关税这个工具,并指责多数意见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采取了一种基于字面意思的狭义解读——抠字眼,因为没有出现“关税”一词,就认为关税不包含在其中。

托马斯和阿里托也附议卡瓦诺的看法,认为总统的关税权不应该以这种方式被美国法院限制。各方都关注到,这次判决中自由派和保守派的重组并没有完全遵循党派和总统提名的原则。很有意思的是,特朗普自己提名的三名保守派法官中,有两人加入了多数意见,而老布什和小布什提名的保守派法官则留在了反对阵营,与特朗普提名的一位法官一起,形成了所谓的反对阵营。

这表明,这件事情的作用和影响可能更多地体现在美国国内政治层面,尤其是在美国总统的宪政权力方面,对美国关税或对外政策的影响可能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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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6年2月20日,美国华盛顿,特朗普当天在美最高法院裁定其关税政策违法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表示,他将签署一项命令,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对全球商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为期150天,以取代稍早前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违法的一些紧急关税。

具体到案子上,很明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是做了一个违宪性审查,然后会将部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或维持原判。结果就是在涉及的具体案例中,因为它确认了IEEPA部分并未赋予美国总统关税权。这些被合并审理的案件包括学习资源公司诉特朗普案和U.S. Selection诉特朗普案,这些案件都集中质疑特朗普政府依据IEEPA实施的关税是否合法。

这一裁决会产生以下影响:首先,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它强化了美国宪法对于三权分立原则的确认,明确限制了总统(即行政部门)在未经国会授权时利用紧急状态征收关税的权力。它重新明确并强化了国会对征税和对外贸易政策的主导权限。

从对外关系、战略博弈的角度讲,特朗普现在面临的情况是,他最主要的征税法律依据在美国国内政治中被判定为非法,且无法继续维系下去。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关税大棒达成的对美国有利的一些框架会不会因此被推翻?说实话,就看他们(比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敢不敢。一般情况下是不敢的,除非你像中国这样有足够的实力、足够的强硬,且有系统性的能力和美国展开博弈——现实是无论美国是否推翻所谓关税征收的合理性,我们拿到10%的对等关税。这种方式是通过斗争实现的,建立在实力和能力的基础之上。

而对于其他没有能力展开系统性博弈的国家和地区,这一裁决并不会立刻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当然,它会带来一些微妙的影响,比如让那些被征收关税、已经支付关税的实体,获得在美国司法体系下进行新一轮议价的空间。同样也使得这些伙伴如果愿意和美国进行谈判时,会有更多筹码。比如对中国来讲,这当然是个好事,我们后面跟美国政府打交道时,议价空间会增大。

但在美国国内,这个事情产生的影响则比较复杂。首先,对于那些实际征收关税、实际交了关税的商业团体、消费者以及民主党来说,他们对此表示欢迎,并着手从实体层面和政治层面将裁决的收益最大化,要求特朗普政府退还已征关税。这意味着漫长的司法诉讼,同时还要在政治上用这种方式压制特朗普,限制其在美国国内近乎为所欲为的总统特权。这些事情会使得美国国内下一步的政治博弈和政治斗争更加复杂化。

当然现在还在持续发酵,主要围绕三个问题:是否退还已征关税,如何重建新的合法的特朗普式的关税体系,以及特朗普政府未来的贸易战略会如何进一步调整。

所以你可以理解为,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架构,对行政权力扩权的一次重大胜利,是一次重大的压制和约束。开玩笑讲,如果特朗普真的有做“第一公民”“第一执政”或者当“凯撒”的想法,那么这确实是一次重挫。但从关税层面来说,它的影响是比较微妙和复杂的,我们可以持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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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接下来,我们讲一讲在判决前后,美国的关税政策及其引用的依据各有什么特点。

裁决出来后,特朗普很快找到了一个应对措施,即从1974年贸易法中找到了第122条(122条款),结合没有受到影响的301条款和232条款,来构建一套新的关税体系。

第122条款是所谓的“短期应急性授权”,允许总统在面临大规模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或美元遭遇重大贬值压力时,临时征收关税,税率上限通常为15%,且这样的关税最多只能持续不超过150天,除非美国国会立法行动才能延长——必须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无论是单独批准还是通过专项立法,才能延长期限。

相比较301和232条款,它不需要前置的长期调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部署,这是它被选上来作为替代的原因之一。但是,这种授权不适用于长期广泛的关税体系——直白讲,美国历史上就没有用它来征过税。特朗普最近才首次启用这种工具,或者说很少用这种东西来征税。

相较之下,之前根据IEEPA征收的对等关税不受150天的期限限制,应用范围更广,涵盖了众多针对的国家和地区的高额关税以及统一的全球税率,并理论上可以在总统宣布国家紧急状态之后,对进口贸易进行较大规模调控,不需要国会参与授权。

也就是说,实际上总统自己给自己开了个口子,开始直接行使征收关税这种重大权力,并且不受任何限制。堵上这种漏洞,避免对法律的曲解,其实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301条款针对的是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启动301措施时,美国贸易代表署需要进行调查、尝试谈判,并可能启动正式的贸易报复程序需要很长时间,且需建立在确定外国政策违反贸易协议或不合理的基础之上。与IEEPA完全单方面、广泛的征税不同,301条款具有非常明确的技术性调查和法律步骤。301条款并不是用来搞全球统一税率的,它主要是针对特定国家,主要是中国——即他们认定的所谓中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其逻辑是为了让美国在谈判或争端解决中获得让步,而不是简单地收税或单纯施压。

232条款是国家安全条款,允许总统基于国家安全理由对某些进口产品征税。使用这个条款同样有前置调查措施,即必须基于美国商务部对某项产品是否损害国家安全展开调查,并经过官方评估程序。

特朗普政府在第二任期内已经拥有这项授权,第一任期还搞过类似的事情,就是对钢铁和铝实施关税;并且这部分关税措施——无论是301还是232——在最高法院裁决中并没有被否决,即这部分的征税是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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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阻截,特朗普政府立场强硬。联合早报

总体来说,基于IEEPA紧急状态授权,把紧急状态授权理解为可以开征关税,实际上是美国总统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给自己开了极大的操作空间,走了一条行政扩权的路子。这使得美国总统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权限超出了美国宪法规定的范围。这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宪政法院的角度对此进行驳回的核心考量。

而后续的122、301、232条款构成的关税体系,有明确的法律程序约束、时限约束和调查要求约束。122条款提供简短过渡期授权,但税率和期限受限。301条款针对的是所谓不公平贸易实践,需要长时间的调查和证明;232条款需要具体行业的国家安全评估。也就是说,特朗普不能再随心所欲、非常快速、不受制约地去搞所谓的高额税。他脑袋一拍就搞一个税的状态,在这个判决之后已经无法再操作下去了。

总体而言,裁决产生的结果是转向由这三个条款构成的新的关税体系。第一,特朗普仍然可以拿关税当工具,美国的关税体系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壁垒继续存在,但由于法律授权、操作程序和持续性方面不能像IEEPA那样随心所欲,所以美国的关税政策会显得重新回到原先的一些特征,比如更加分散,针对具体行业、具体物品,而很少针对所有国家无差别、大范围征税。第二,在法律上,它的授权和路径变得更加明确。第三,会变得更加具有某种关系惯性和韧性,而很难再有领导人一拍脑袋,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迅速的动态变化和调整。这对其他国家应对来自美国的关税冲击和挑战,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当然,后续发展我们可以持续观察。

好,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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