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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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多数当事人聚焦于“合同有效与否”“对方是否违约”“损失如何赔偿”,却常常忽略“合同未生效”这一关键情形——双方均未主张合同未生效,甚至均默认合同已生效,围绕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展开抗辩和举证。

那么,诉讼中双方未主张合同未生效,法院应否依职权审查认定?

最高院在《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合同效力原则上属于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主张合同未生效,法院也可直接作出审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分别规定了合同生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等情形。

其中,效力未定合同即“未决的不生效",原则上不生效,但因当事人追认而生效,该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可撤销合同属于“未决的生效",即原则上生效(被撤销前仍然有效),但可因当事人申请撤销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最终决定,当事人自身难以全部完成,须诉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不生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属于在合同效力上不同性质或者类型的合同,故对不生效合同不应适用有关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如上所述,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即效力未定合同)。

鉴于合同效力原则上属于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尽管本案当事人没有明确主张《协议书》及其附件未生效,本院也可直接作出审查认定。

一、二审法院本应当在准确认定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判决撤销《协议书》及其附件有所不当,但二审法院的该判决结果与本应确认《协议书》及其附件不生效的预期法律效果,均是否定《协议书》及其附件的约束力,对本案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并无实质影响,本院在此予以指正即可。

周军律师提醒,诉讼中双方即使未主张合同未生效,法院原则上也应依职权审查认定。但仍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要关注合同有效与否、违约责任,还要主动核查合同生效要件是否满足——若发现合同未生效,且该情形影响自身权益,应主动向法院主张,避免因未主张而承担不利后果;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思路,精准规避诉讼陷阱,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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