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苏一男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突遭两条田园犬追赶,惊慌之下摔成骨折。起初他自认倒霉,后来得知这两条狗是有人长期投喂的“半流浪狗”,一怒之下将投喂人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很多人意料,也引发了一场关于“爱心”与“责任”的大讨论。
新疆乌苏的范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下班路上的一次“逃亡”,最后会闹上法庭。
那天傍晚,范先生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路过一个生态农庄门口时,突然,两条田园犬从路边窜了出来,冲着他就是一顿狂吠追赶。范先生从小就怕狗,这一下更是吓得魂飞魄散,本能地猛拧油门,想赶紧逃离这个“是非之地”。可越是紧张越容易出错,惊慌失措中,他连人带车重重摔在地上,当时就疼得爬不起来了。后经医院诊断,腿部骨折。
一开始,范先生觉得这就是个意外,那两条狗看着像流浪狗,只能怪自己倒霉。可后来他一打听,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原来,这两条狗之所以总在这个农庄附近晃悠,是因为有两个人——寇某和巴某——长期在这里投喂它们。这一下,范先生不干了,他认为正是这种长期的投喂行为,让这两条狗有了“根据地”,才有了追他的“底气”。于是,他一纸诉状把寇某和巴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元。
面对起诉,寇某和巴某也是一肚子委屈,辩称:“我们只是看它们可怜喂点吃的,又不是狗的主人,凭什么要我们赔?这还有天理吗?”
一、好心投喂,怎么就“喂”出了责任?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争议点就在于:长期投喂流浪动物的人,到底算不算“饲养人”或“管理人”?
很多网友也替寇某和巴某抱不平:“就是随手喂两口,咋还喂出责任来了?那我在大街上摔一跤,是不是还得怪路政没把路修平?”
这话听起来有几分道理,但从法律角度看,情况还真不一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担责。对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原饲养人同样要负责。但问题就出在,这些流浪狗,没有“原主人”。
然而,当一个人的投喂行为从“偶尔”变成了“长期、固定”,并且让流浪动物因此聚集、栖息在特定区域时,法律上就可能认定,投喂人和这些动物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虽然你没把它领回家,但你的行为实际上起到了管理和控制的作用,让这些动物有了依赖,也让它们对周边环境构成了持续的风险。
二、法院判决:事实饲养关系成立,投喂人赔偿13万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寇某和巴某的长期投喂行为,已经让两条流浪狗产生了食物依赖,并长期滞留在生态农庄附近。这种持续的行为,超出了单纯的、临时的爱心帮助,实际上构成了对这两条狗的管理和控制,也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既然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那么投喂人就有责任管理和约束这些动物,确保它们不会给他人带来危险。现在,这两条狗追赶路人导致范先生受伤,投喂人自然要为其“管理不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寇某和巴某共同赔偿范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三、爱心与责任,边界在哪里?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在网上炸开了锅。
支持的网友说: “这才是公正的判决!没有底线的‘爱心’就是伪善。你光喂不管,让狗聚集在公共区域,就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如果真想帮它们,就带回家收养,或者送去救助站,这才是真正的负责。”
反对的网友则担心: “这以后谁还敢喂流浪猫狗?这不是扼杀善良吗?那么多流浪动物没人管,我们普通人能怎么办?”
其实,这个判决的意义并不在于阻止人们献爱心,而在于厘清爱心的边界。它提醒我们,任何行为如果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部分:
对于这个案子,您怎么看?是觉得投喂人“好心办了坏事”,赔得有点冤?还是认为法院判得好,给那些“只管喂、不管事”的“爱心人士”敲响了警钟?
如果是您,看到流浪猫狗,会怎么做呢?是“视而不见”,还是“偶尔投喂”,又或者是寻求更妥善的解决方式?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咱们一起讨论。
来源: 本文素材综合自网络媒体报道及司法判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