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安委办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赴各地开展联合暗访暗查。根据前期线索研判,暗访组在属地配合下,于绍兴市上虞区成功捣毁两个藏匿于农村自建房(车库)内的非法烟花爆竹储存黑窝点,现场查缴烟花爆竹109箱。

经查,涉案人员董某某、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外省购入烟花爆竹,私自储存于自家房屋内准备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二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相关上游来源及流通链条仍在追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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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均需取得相应许可,居民住宅、闲置房屋、车库、储藏室、小区商铺等居民区场所,一律禁止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速递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郑重警示

任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储存、销售、运输的行为,均属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执法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溯源头、斩链条、端窝点,依法从严惩治。

请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产品,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拨打电话12345或微信搜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

源:虞舜应急、浙江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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