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这份防火法律“宝典”请收好!
——北京房山区法院以典型案例提示防火安全
导读
岁末寒风虽凛冽,风里已有鞭炮香。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团聚年会、亲朋宴请、节庆装饰等活动日益增多,用火用电需求显著增加,消防安全风险也随之同步攀升。厨房燃气泄漏、电气线路故障、用火操作不当、消防设施维护缺位等均可能引发火灾事故,进而酿成惨剧。为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年来审理的涉防火安全相关案例,从法律上厘清火灾事故中责任主体认定与责任比例划分,以提高全社会防火安全意识,为大家送上春节防火法律“宝典”,筑牢平安过节法治防线。
点击观看视频《民法君“典”案例》
春节将至,团聚年会、亲朋宴请、节庆装饰等活动日益频繁,用火用电需求大幅增加,消防安全风险也相应升高。
在此,我们送上这份春节防火法律提示“宝典”!
燃气软管安装不当致爆燃 安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某橱柜公司为徐某及其老伴刘某居住的房屋更换橱柜并安装燃气灶。仅仅过了几天,徐某在点燃燃气灶做饭时发生了爆炸。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不排除连接燃气灶或燃气管道的接口脱落,天然气泄漏遇静电或火花发生爆燃。事故发生后,邻居们对徐某、刘某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徐某、刘某赔偿邻居们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后徐某、刘某又将某橱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橱柜公司支付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炸而产生的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赔偿邻居等损失费用。
某橱柜公司辩称,在徐某、刘某与邻居的另案诉讼中,徐某、刘某曾表达“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我们购买的橱柜灶具软管没有接牢,对于邻居的损失,我们愿意承担合理部分,但是某橱柜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上述陈述构成自认,说明徐某、刘某自认自己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且至少是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燃气灶的安装时间、起火时间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房屋起火原因与燃气灶的安装行为有关。某橱柜公司指派工作人员负责燃气灶的拆旧及装新工作,因安装不当,造成燃气管道软管脱落,引发天然气泄漏、爆燃,导致涉案房屋受损并造成临近房屋、车辆受损,某橱柜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徐某、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为二人的另案陈述是否构成自认。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诉讼过程中”一般仅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考虑到某橱柜公司并非另案诉讼中的当事人,徐某、刘某在另案中的陈述仅是对责任主体的概括性辩解意见,并非对责任承担及其比例等作出的明确承认。即便构成自认也属诉讼外自认,不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火灾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某橱柜公司仍应证明徐某、刘某存在过错。在某橱柜公司未举证证明徐某、刘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仅凭另案陈述无法认定徐某、刘某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橱柜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徐某、刘某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赔偿邻居等损失费用共计51万余元。
法官提示
春节期间厨房用火频繁,安全用火用气是团圆的基础。燃气爆燃引发的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涉及燃气使用的燃气灶、壁挂炉、热水器等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各环节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具体到各方主体,燃气公司应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燃气安装和供应,充分告知用户安全用气知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燃气用户则应规范使用燃气设备,不得私自改装,燃气设备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进行更换。双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事故的,则依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起火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燃气灶、壁挂炉等安装不当、老旧小区改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他人故意破坏燃气设施等,则第三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用火不当致房屋起火 侵权人死亡继承人仍需赔偿
杨某因用火不当造成房屋失火,在火灾中不幸身亡。在消防部门救火过程中,消防用水造成楼下许某家房屋及室内家具、家电、衣物等财物不同程度损坏。
在杨某去世后,杨某某作为杨某唯一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到了自己名下。许某得知后,将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赔偿其装修费及财产损失等费用。
杨某某辩称,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应赔偿许某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系杨某所有,在杨某居住使用期间失火,因救火造成许某房屋及室内财产受损,故杨某应赔偿许某的财产损失。在杨某去世后,杨某某作为继承人继承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全部遗产,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足以赔偿许某的财产损失。因此杨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而判决杨某某赔偿许某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图为法官判后答疑,当事人表示会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法官提示
春节期间的日常安全用火行为,包括管好家中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乱扔烟头;教育孩子不玩火,在指定地点和固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要长时间、超负荷使用电器,长期外出前要关闭电源等。如因日常用火不当造成事故,则行为人负有赔偿责任。
此外,赔偿责任不因侵权人的死亡而灭失。侵权人死亡后,如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则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消防设施失修延误救火 物业公司需担责
贺某家的地下一层北侧房间因电气线路故障而起火。发现起火后,贺某使用干粉灭火器自行灭火,同时拨打消防救援电话。消防人员到达后,发现小区消防装置不配套、无法组装,消防栓放不出水;火势最终被第二辆水罐消防车扑灭。
贺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方,对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负有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的义务。而物业公司未切实履行上述维修养护职责,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进而延误了灭火时机、扩大了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贺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火灾扩大造成的装饰装修、室内财物等各项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贺某对起火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已经尽到了管护义务。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已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起火灭火时间、贺某的陈述以及火灾被第二辆水罐消防车扑灭等事实,可以推断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以前,火势已非萌芽状态。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消防栓不出水,延误救火时机,物业公司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法院酌定贺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贺某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官提示
年前检查不松懈,严守岁末安全关。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防范义务,包括定期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对于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巡查,对发现的消防隐患,及时通知业主和使用人进行整改等。物业公司如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火势扩大或延误救援,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租赁双方按过错担责
某科技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某食品公司,某食品公司将一层作为冷库、二层作为生产车间使用。2021年4月,厂房库房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及生产设备、货物等因不同程度过火、烟熏、水浸而受损。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点位于二层车间东北部,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食品公司作为承租方,在厂房的使用过程中未做好厂房区域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导致火灾发生,给某科技公司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厂房库房消防改造费、冷库工程造价、钢结构工程费等各项损失。
某食品公司则表示,起火原因是出租方某科技公司厂房供电线路铺设不规范、维护检修措施不当造成的,故认为厂房区域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自担;同时提起反诉,就自己公司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库存成品、半成品等财产损失要求某科技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出租方,未提供厂房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存在过错。起火区域电气线路由某科技公司铺设至二级配电柜,二级配电柜至用电设备的线路由某食品公司铺设,双方对线路均有管理维护责任。在无法精准界定具体起火原因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法院酌情认定由某科技公司承担70%的责任,由某食品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财产损失151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赔偿某食品公司财产损失175万元。
法官提示
春节前后企业减产停产、值班轮休期间,更需强化电气安全管理,杜绝线路老化、违规私拉、超负荷运行等问题。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租赁物,履行监督提醒义务;承租人应规范使用电气设备,定期排查线路隐患。双方均需留存安全检查记录,明确责任边界,避免事故发生后产生权责争议。
法官提醒,春节安全无小事,防火责任重于山。无论是个人家庭、小区物业,还是企业单位,均应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义务。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让法治为平安春节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李盼/文 吴明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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