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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春节前,总算看到一个好消息,刘某春节前获释了。

近日,刘某、巫某某因涉嫌犯罪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本人申请,2026年2月14日,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刘某、巫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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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续报,对应的当然是2月2日的这则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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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刘某和他的搭档巫某某发表批评文章后,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跨省抓捕。两人被刑事拘留两个星期后,在春节前夕获取保候审。

这起事件发生后,震惊了中国的法律和媒体圈,并引起国际关注。

2月14日,在警方宣布刘某和巫某某获释消息的同时,成都市联合调查组也在当天晚上发布《调查情况通报》,称刘某文章中反映的诸多问题,均不属实。

作为一名资深LSP,下面就聊一下和《续报》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第一、为什么取保候审是“经本人申请”,而不是律师或者其他人申请?

有很多朋友都问LSP,为什么二人的取保候审是“经本人申请”,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是家属或者律师申请吗?

这里其实是一个技术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当事人、近亲属、律师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LSP相信,刘某和巫某某在被刑事拘留的第一时间都委托了律师,律师也必然在第一时间向警方申请了取保候审。

但是,也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后,警方必须在三天内予以回复,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就是这样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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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律师一次申请,一次回复不予变更,也就意味着这次申请结束了。

那等到案件的形势发生变化,警方愿意给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时,原先的这次申请又不起作用了。

如果这时候律师没有递交新的申请,而警方又不想在变更强制措施中体现出过高的主动性,时间又比较紧迫的话,最合理的做法就是口头或者笔录的方式,让当事人自行申请,再予以批准。

这就是“经本人申请”的原因。

从这个遣词造句中,也可以看出几个问题。

1、取保候审是临时决定的,时间上比较急。

2、取保候审主要来源于外部压力,但有关部门又不愿意承认,所以用“本人申请”作为缓冲。

3、淡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在其中的作用。

第二、变更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后期发展会是怎样?

《续报》中写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是这样的: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警方依然认为,刘某和巫某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已。

其实这是比较可笑的一种法律适用。

从2月2日刑事拘留到2月14日取保候审,这期间二人又没有发生什么变化,怎么会忽然从“有社会危险性”变成“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了呢?

不过,从刘某取保后的朋友圈可以看出,确实不存在什么“社会危险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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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案件的后期处理,我相信虽然说“正在进一步侦办”,但大概率是不了了之。

能回家过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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