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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弥勒市城区

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景区、公园、商场、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人员聚集地;

(二)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段

元旦、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七)和元宵节(正月十五至十六日),禁止燃放区域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余时间,每日12时至14时和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全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以相关单位规定为准。

三、燃放要求

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烟花爆竹燃放需按照产品燃放说明操作,避免在密闭空间、通风不良区域燃放。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依法严格控制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公安部门规定,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 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以及摆摊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 12345。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编/杨锐

责编/张云龙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排/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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