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烟打“真码”,障眼法如何破?
讲述人:湖北省老河口市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 姚远
湖北省老河口市检察院检察官向快递网点工作人员发放宣传资料、讲解相关案例。
当假烟也打上“真码”,普通消费者还能分辨出来吗?我办过的一起案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案件始于市民张先生的举报。张先生称其在街边烟酒店购买的“黄鹤楼”香烟味道异常。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剩余卷烟,经鉴定,这批卷烟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随后,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案涉烟酒店停业整顿。
2023年2月,当这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过“两法衔接”平台推送而来时,卷宗中的一处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被扣押的卷烟虽为假烟,但均印有该店铺的正规烟草经营码,这背后会不会存在经营码被滥用的隐蔽分销链条?
2023年6月,公安机关立案后,我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我第一时间与侦查人员沟通,提出侦查方向:“电子数据是关键,要全面恢复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信息与资金流水,同时对查获卷烟逐人逐品分类鉴定,厘清每一批假烟的流向。”
因涉案人员多通过微信联系、快递发货等方式交易,线索分散,我们锁定快递单号寄出地,顺藤摸瓜找到犯罪窝点,抓获黄某、郭某凡等17名嫌疑人。经查,自2022年10月起,黄某与郭某凡勾结,从广东假烟源头低价进货,再通过物流寄递销售,一年多时间涉案金额达161万余元。
为躲避侦查,经营户张某、金某二人从郭某处购烟后,竟将自己的烟草经营码打在假烟上,并用电烙铁烙掉部分数字,持证销售伪劣卷烟金额达11万余元。“这是典型的‘借证售假’,既利用正规经营幌子,又逃避监管。”我在办案笔记中写道,心里已明确案件定性思路。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反复研讨,综合考虑证据标准、犯罪构成要件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我们依法对17名嫌疑人分层次处理:对处于犯罪链条上游、情节严重的黄某、郭某凡、邹某等5人依法起诉;对处在下游的4名无证经营户,建议适用缓刑;对8名偶尔代售、情节轻微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本以为案件了结,郭某凡却在一审判决后立即上诉,辩称“与他人合伙经营,使用合伙人李某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针对李某的辩解,我们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依法抗诉,戳穿“合伙”假象。通过调取李某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档案,发现该证在案发前两年已注销;核查郭某凡与李某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二人案发前多年无任何经济往来与日常联系,却在审查起诉阶段突然频繁接触。2025年8月,案件重审,我们将这些证据一一呈现,清晰还原事实。同年10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凡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办结案件后,我的思考并未停止——假烟能跨区域、大批量流通,症结在于物流寄递环节监管缺位。果然,我们在走访中发现,不少快递员对烟草专卖法规知之甚少,难以识别违法寄递行为。
2025年9月,我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实名收寄制度、强化快递从业人员安检培训,并引入便携式扫描设备精准识别风险包裹,从制度、人力、技术三方面筑牢寄递防线。
“现在所有快递车上都张贴了禁止非法寄递烟草制品的警示标语,快递员的安全意识和辨识能力明显提升。”今年2月2日,我院联合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及公安局治安大队针对寄递渠道安全情况开展“回头看”时,听到某快递网点负责人的话,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整理:全媒体记者 戴小巍 通讯员 周亚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