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代县上馆镇某烟花爆竹店销售的烟花爆竹标识不符合标准案
2026年2月,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发现,代县上馆镇某烟花爆竹销售店销售的“烟花缤纷多彩”“魅力星空” 等烟花爆竹产品,其标识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下架不符合标准烟花爆竹28件。
案例二:定襄县王进村某百货店销售的烟花爆竹无合格证案
2026年2月,定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定襄县王进村某百货店销售的 “老黑双响炮20#” 爆竹产品无合格证且未标注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及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76号令)第九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及《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定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下架无合格证的烟花爆竹21件。
案例三:五台县某烟花爆竹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无合格证案
2026年2月,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五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发现五台县某烟花爆竹企业销售的吐珠类“15波报春花”产品无合格证且未标注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及《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五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下架无合格证烟花爆竹 5件。
特别提醒:《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 明确规定:产品包装必须标注生产厂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燃放等级、含药量等信息。标识不合格,直接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避险权。烟花爆竹不同于普通商品,消费者必须通过标识获取以下关键避险信息:燃放方向、保质期限、安全距离、禁止行为、年龄限制等。请广大消费者购买时务必仔细核对产品标识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并严格按照标识提示安全燃放。
来源:忻州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