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女子花500万买下整栋楼,房产证在手,17户职工却住了30年不肯搬,还装大门不让业主进。这事表面看是“原住民”和“新房东”的拉锯,背后其实戳中了两个法律痛点:一是《民法典》的物权保护到底硬不硬,二是“住了几十年算谁的”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本文从百家号作者视角,掰开揉碎了讲清所有权、居住权、买卖不破租赁这三码事,结论句句扎心,网友吵翻了。
一、房产证在手,为啥还进不去门?《民法典》第240条不是摆设
先说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房子是谁的,看登记簿,不看谁住在里头。
《民法典》第240条写得明明白白,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四个权利,是排他的。女子通过银行拍卖合法拿到产权,过户登记办下来了,从那一刻起,法律上的“房主”就是她,没跑。
有老铁可能要问:那职工住了30年,不算数吗?
真不算。咱国家没有“住久了就是你的”这条法律。别说30年,就是50年,只要没过户、没赠与、没继承,房子还是登记簿上那个人的。法律不保护“事实占有”对抗“法定所有权”——除非你走了诉讼时效抗辩那条路,但那是欠债不还的事儿,跟物权归属根本不挨着。
芜湖经开区法院2022年判过一个案子:有人强占房屋4年,法院判令腾退,还倒赔350元/月的占有使用费。强占就是强占,住久了也洗不白。
所以,女子这500万花得合法,大红本拿得硬气,进不去门不是她理亏,是执行还没到位。
二、“住了几十年”能构成居住权吗?别拿《民法典》的新词替老事儿贴金
网上很多人替职工说话,张口闭口“人家有居住权”。这话听着温情,但用法条套错了。
《民法典》确实新增了“居住权”制度(第366条到371条),但注意了:居住权不是住出来的,是登记出来的。得房主和你签合同、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登记,白纸红章盖下去,你才算有居住权。没登记?住100年也只是“事实居住”,不是“法定居住权”。
这个案子里,企业1994年分房,2001年抵押,2000几年被银行拍卖,2020年代女子买下——从头到尾没办过居住权登记。那职工的“居住权”从哪来?从感情里来,从历史里来,唯独不是从民法典里来。
所以别再拿“居住权”替老职工撑腰了,那是用2021年的新法,去护1994年的旧账,法律不支持穿越。
那职工就一点理没有吗?也不是。2009年有过类似的咨询案例,律师答复说:单位集资房,产权归单位,职工只有居住权,但那是合同层面的居住权利,不是物权。合同权利能对抗物权吗?不能。但合同权利能要求原单位赔偿——这就是另一笔账了。
三、“买卖不破租赁”能用吗?得先证明是真租赁
老职工还有一招: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这招在法拍房纠纷里太常见了,2025年上海一中院刚判过一个案子,有人伪造21年租约想赖着不走,法院直接认定恶意串通,租约无效。
为啥?因为“买卖不破租赁”不是免死金牌,它有三个硬门槛,缺一不可:
1. 查封前已签合法书面合同;
2. 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
3. 租期在合理范围内。
放在太原这案子里,职工能拿出1994年的租赁合同吗?拿不出。企业当时是“分房”,不是“出租”,压根没签租赁合同。既然不是租赁关系,买卖不破租赁就不适用。
更扎心的是,法院在审查这类主张时,举证责任全在占房人这边。你拿不出合同、付租金的流水、备案登记,法院压根不认。
那企业当年收的3000元算啥?算集资款,不是租金。交过钱不等于租赁,更不等于所有权。
结论:这不是法理难题,是执行顽疾
说到底,这事儿在法律层面并不复杂:女子所有权成立,职工无权占有。企业抵押时房产是企业的,银行拍卖时房产是银行的,女子买下后房产是女子的——所有权链条完整、合法、登记公示。职工吃亏,是吃了原企业的亏,不是吃了女子的亏。
但为什么案子拖成这样?因为执行难。老职工一住30年,上有老下有小,法院判决腾退容易,真把人赶到大街上,社会矛盾谁扛?这才是本案最扎心的部分:法律上女子全赢,现实中她连门都进不去。
这种“执行空转”的代价,不能总让合法的买受人扛。否则就像她说的:以后谁还敢碰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盘活不了,烂尾楼谁来接盘?
今日话题:一边是花了500万却进不去门的合法业主,一边是住了30年却拿不出房本的老职工——你觉得法院该不该强制腾退?如果是你,愿意坐下来谈补偿吗?
评论区等你来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