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5日,单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单县某加油站开展举报核查,核查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查处结果
单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26号第A档的规定,对该加油站负责人、加油员给予警告,并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规定,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