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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达到一定使用年限

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

就需要将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若不顾自身和他人安全

驾驶报废大货车上路

最终还是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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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国道324线1314公里350米处执勤时,一辆湘N0**3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现场拦截检查。

经核查,该车辆审验截止日期为2025年09月02日,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驾驶人肖某某对其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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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民警对驾驶人肖某某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肖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收缴报废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并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

梧州公安交警提示

报废车辆安全性能差、事故风险高,上路行驶既是对自身生命的漠视,也是对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免酿成事故、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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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黎永森 梁永坚

编 辑:黄俊兴

校 对:钟嘉宁

文 字:黄 丽

素材来源: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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