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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22时,建设中路(泰安路口至关平路口段)正式开放车行道,与此前通车的建设东路(兴盛路口到泰安路口段)相连,建设路实现全线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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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早上,大理融媒在该路段看到,崭新的沥青路面宽敞平整,交通标线清晰醒目,车辆往来有序、通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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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畅通,市民不再绕行,通勤时间大幅缩短。随着车流人流逐步恢复,全线通车也将带动沿线商业人气,市民逛街采购年货更加便利,为新春佳节增添喜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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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路作为城市中心主干道路,也是重要的商业生活街道,其全线通车是大理市提升城市交通品质、回应民生期盼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为保障市民便捷出行,项目施工方优先完成了车行道范围的路面恢复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群众出行的影响。目前,建设中路(泰安路口至关平路口段)虽已实现车行道通车,但后续仍将开展地下空间出入口建设、地下管网完善、交通标识标线及信号灯设置、照明设施安装等工作,路侧围挡暂时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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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融提醒

当前路段部分交通配套设施尚未完全到位,过往车辆请遵守现场临时交通指示,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行人请尽量避开施工区域,勿在围挡附近逗留,共同维护道路通行安全。

记者:武文雯 杨振飞 李定溢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六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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