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祥和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2026年春节期间实行限区域、限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燃放区域
临时燃放地点为外海街道西江外滩横沥水闸至石咀水闸沿江段,长度约400米。除区政府划定的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内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5日至2026年2月25日(即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农历正月初九)每天19时至23时。
三、临时零售点设置
在距离临时燃放点一区约85米的小广场设置了1个正规合法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有需要的市民朋友可自行前往购买(以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四、烟花爆竹燃放注意事项
(一)燃放时严禁将烟花的喷射口对准建筑物窗口、行人、人员密集场所、车辆、窨井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以防火星溅射引发火灾或造成人身伤害。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的楼道、阳台、楼顶等建筑物内部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 燃放时如若出现熄火等异常情况,请勿立即靠近。严禁对未点燃的烟花爆竹进行二次点燃,或用已点燃的烟花爆竹去点燃其他烟花爆竹。
(四)不得有影响公共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六)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在无证摊点、“朋友圈”、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
(八)禁止购买擦炮、礼花弹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九)不要在家中大量存放烟花爆竹,更不要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者提供储存场所。不要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活动。
(十)因安全监管需要,请关注、遵守我区对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单位举报,举报电话如下: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
119(火警电话)
七、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至2026年2月25日(正月初九)结束。
特此通告。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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